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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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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5428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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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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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特色: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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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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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对外国人著作权的保护如何适用法律?
2.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
3.如何理解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第三条【作品的范围】
4.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5.哪些作品属于文字作品?
6.哪些作品属于口述作品?
7.哪些作品属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8.哪些作品属于美术作品?
9.哪些作品属于建筑作品?
10.哪些作品属于摄影作品?
11.哪些作品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2.哪些作品属于图形作品?
13.哪些作品属于模型作品?
14.行政区划地图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程度?
第四条【监督管理】
第五条【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
15.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六条【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哪些表现形式?
第七条【著作权管理机构】
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7.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8.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提起著作权诉讼?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的范围】
19.儿童享有著作权吗?
20.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21.如何判断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条【著作权的内容】
22.改编权与改编者权有什么区别?
23.表演权通过什么方式行使?
24.如何理解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关系?
25.如何理解“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
26.如何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放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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