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技术背景下的版权法对演绎权的态度大不相同。从18世纪到19世纪,以印刷技术为基础的版权法还几乎不认可演绎权,但到了20世纪,在电子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影响下,演绎权已俨然变成版权法中的三大权利之一,与复制权、表演权共同支撑起整个版权权利体系。因此,如果说印刷时代的版权法注重保护演绎作者的辛勤劳动的话,电子时代或者数字时代的版权法则更注重保护原作者的商业利益。
(2)从经济学和哲学基础理论来看,演绎权的扩张有其必要性。按照经济激励说,演绎权的扩张反映了对属于作者的新经济市场的认识。授予作者演绎权,不仅是保护其原作品市场利益的需要,更是保护其演绎作品市场利益的需要。在经济激励说基础上,自然权利说进一步为演绎权的扩张提供了道德基础和现实条件。按照自然权利说,作者应该享有演绎权,这不是因为别的,仅仅只因为作者创作了它们。授予作者演绎权,这既是保护作者财产利益的需要,也是作品人格化后的必然结果,是作者浪漫化后的现实需要。
(3)演绎权与演绎作品的构成要件有着密切联系。首先,就作品的原创性与演绎权而言,一方面,演绎作品只有具备原创性,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作者才能享有演绎权。另一方面,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演绎作品的权利,如果一个基于原作产生的作品没有原创性,那么就只是原作的复制品而非演绎作品,不会构成对原作者演绎权的侵犯。其次,就作品的固定性与演绎权而言,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作品的固定性要求不同,但总体来看,各国在判断演绎权侵权时,都不同程度上要求涉案演绎作品具有一定的固定性。
(4)在认定演绎权侵权方面,实质性相似测试法和市场利益测试法是主要方法,二者各有千秋。实质性相似测试法广泛运用于演绎权的侵权认定,并演化出抽象测试法、整体观念和感觉法及“外部—内部”测试法等一系列方法。其中,尤以“外部—内部”测试法最佳,较好地中和了前两种方法的缺陷。市场利益测试法是对实质性相似测试法的另一替代,它采用市场因素去评价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权利和利益,以演绎作品对原作品演绎市场的损害为侵权判断标准,比实质性相似测试法更易操作,有利于克服实质性相似测试法的不确定性,但也易与复制权侵权及私人性质的合法使用相混淆,因此,较适合适用于一些新兴作品的侵权认定,如计算机软件。
(5)演绎权的扩张应受到适当限制。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给版权法的发展带来巨大挑战。面对版权的日益扩张及公共领域范围的逐渐缩小,我们应重新审视演绎权扩张的基础理论,反思演绎权制度下对公共领域的保护问题。当演绎行为已难以控制,而原认为的侵权行为也逐渐转为法定许可时,对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演绎行为的控制也应受到适当限制。事实上,对原创作品的任何演绎都应该由原作者控制的观点并不准确。无论是从表达自由、公共政策还是经济激励理论来看,版权法都应为公众的自由演绎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
(6)对演绎权制度的革新或完善,应遵从利益平衡原则。演绎权集中反映了原作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在考虑演绎权制度的完善或新设计时,应借鉴美国版权法中关于演绎作品例外的规定及我国商标法关于权利冲突的规定,在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基础上实行分阶段保护政策,既不强调原创作者利益优先,禁止他人未经原作者许可非法演绎原创作品;也不强调公共利益优先,主张推翻原作者的演绎权,允许他人自由改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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