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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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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法规全书.2014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5497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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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法律法规常用常见★热点领域全面收录
  ★典型案例文书范本★编排合理便于阅读
  “201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选取公众关心的热点法律领域,全面细致地收录了各领域内的全部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分册根据实际情况,加收典型案例或者文书范本。全书采用大开本,大字体,便于摊开,阅读方便;分类细致,编排合理,读者可以轻松通过目录查找到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所对应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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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合同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从早期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到现在已经较为成熟的《合同法》,再到若干颇具实践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我国合同法律体系已逐步健全,合同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全面梳理我国众多的合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各界读者正确适用合同法规及撰写合同文本提供参考,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法规全书(含示范文本)》。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HTK〗
  收录改革开放以来至2013年10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重要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规定。内容包括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全部合同,以及常见的其他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旅游合同等,全面覆盖合同法律的方方面面。本书具有体系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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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四十七条【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的期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招投标人串通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的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肖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骗取中标的责任】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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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综合规定
1.总类
2.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
3.纠纷处理

下篇 常用合同
1.买卖合同
(1)一般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储蓄合同
5.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6.承揽合同
7.建设工程合同
8.运输合同
(1)铁路运输合同
(2)道路运输合同
(3)水路运输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
9.技术合同
10.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12.物业服务合同
13.担保合同
14.保险合同
(1)一般保险合同
(2)交强险合同
15.旅游合同
16.电信、邮政合同
17.有线电视、网络服务合同
18.著作权合同
19.专利、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联营合同
21.劳动、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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