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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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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宪法依据问题研究:以我国土地整理立法为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39456
  • 作      者:
    赵谦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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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谦,男,1981年生,湖北荆州人。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理事、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统计综合评价研究分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理事。入选“第二批重庆市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土地法学。公开发表论文70余篇,主编教材l部,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项、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1项、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特别委托项目1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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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宪法依据问题研究:以我国土地整理立法为例》以“我国土地整理立法”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逐次对“立法为什么要依据宪法”、“立法依据宪法的什么”、“根据宪法如何科学地立法”三个问题进行解答。首先,以我国土地整理立法的应然与实然比较为基本线索,基于对土地整理法律行为、土地整理法律关系、土地整理法律规范的厘清,分析我国土地整理立法在立法价值、立法体制和立法内容上存在的不足。其次,立足于宪法价值、宪法规范,来解读我国土地整理立法价值、立法体制和立法内容的宪法依据。作者认为应从目的性价值与道德性价值两方面确立我国土地整理立法价值,从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两方面设定我国土地整理立法体制,从权属设置、立法原则、程序、资金、法律责任、农民参与土地整理六个方面设计我国土地整理立法内容,最终实现我国土地整理程序规范、土地整理资金规范、土地整理法律责任规范、农民参与土地整理法律规范,不断推进我国土地整理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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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宪法依据问题研究:以我国土地整理立法为例》: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各主体在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行为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国家机关的权利主要是管理该类项目的权利;其义务主要是确保该类项目运营的合法性、科学性、公开性,并给有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该类项目运营的空间。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是对该类项目运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其义务主要是服从行使该类项目管理权之国家机关的管理决定。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工程设计法律关系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工程设计法律关系指在调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工程设计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该类项目规划、工程设计行为是民事行为,则相应项目规划、工程设计法律关系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工程设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相应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或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在这样的平等性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一方主体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另一方主体为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社会组织及专业技术人员。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工程设计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相应法律关系主体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工程设计行为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权利和义务皆以自愿协商、合意为前提,以协议约定事项为范围。大体上该类协议当属技术服务合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按协议约定完成出资,规划、设计单位按协议约定完成项目规划报告、工程设计方案,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变更皆依双方意思表示而进行。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评价法律关系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评价法律关系即指调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评价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该类项目效益评价行为既是行政行为也是民事行为,则相应项目效益评价法律关系当既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随评价主体的不同,评价的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1.国家机关评价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评价法律关系
  若相应评价由行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并将之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之后评价范围,则该效益评价法律关系当属行政法律关系,即一种具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其恒定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另一方则是有关行政相对人,即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运营的公民、社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行为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大体一致。
  2.公民、社会组织评价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评价法律关系
  若相应评价由非行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权的公民、社会组织来进行,则该效益评价法律关系当属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另一方主体为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第三方”公民、社会组织。双方权利和义务皆以自愿协商、合意为前提,以协议约定事项为范围。大体上该类协议当属咨询服务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按协议约定完成出资,评价单位按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效益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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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理论基础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

第一章 我国土地整理立法有否依据宪法之判定
第一节 应然层面的我国土地整理立法
一、土地整理法律行为
二、土地整理法律关系
三、土地整理法律规范
第二节 实然层面的我国土地整理立法
一、我国土地整理立法概况
二、我国土地整理立法存在的不足
小结

第二章 我国土地整理立法的宪法依据之界定
第一节 我国土地整理立法价值的宪法依据
一、宪法目的性价值
二、宪法道德性价值
第二节 我国土地整理立法体制的宪法依据
一、立法主体规定
二、立法权限规定
第三节 我国土地整理立法内容的宪法依据
一、权属规定
二、利用规定
三、保护规定
四、权力谦抑规定
小结

第三章 宪法依据于我国土地整理立法之适用
第一节 根据宪法目的性价值确立土地整理立法目的性价值
一、土地整理立法的价值目标
二、土地整理立法的价值关系
第二节 根据宪法道德性价值确立土地整理立法道德性价值
一、土地整理立法的价值要素
二、土地整理立法价值要素的渊源
第三节 根据立法主体规定设定土地整理立法主体
一、规范主义视角下的土地整理立法主体
二、经验主义视角下的土地整理立法主体
第四节 根据立法权限规定设定土地整理立法权限
一、土地整理立法权限实质要件
二、土地整理立法权限形式要件
第五节 根据权属规定确立土地整理权属设置
一、未利用地开发之权属设置
二、低效耕地整理之权属设置
第六节 根据利用规定确立土地整理立法原则
一、合宪合法原则
二、可持续性原则
三、一致性与差异性相协调原则
四、综合效益原则
五、严格规制原则
第七节 根据保护规定完善土地整理程序、资金、法律责任规范
一、土地整理程序规范之设计
二、土地整理资金规范之设计
三、土地整理法律责任规范之设计
第八节 根据权力谦抑规定完善农民参与土地整理规范
一、我国农民参与土地整理现状的实证分析
二、农民参与土地整理法律规范之设计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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