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犯罪预防理论及策略体系之发展
岳平
与成熟的犯罪原因理论体系相比,犯罪预防体系在理论和应用方面多以理论的松散、庞杂及应用性的模糊以及策略体系的匮乏而难以凸显更具有现代应用价值的学科属性。迄今为止犯罪学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近三分之二时期传承的是以犯罪原因为终极目标的狭义犯罪学。直至进入20世纪后,以犯罪预防为终极价值目标的确定才最终得以形成广义的犯罪学体系。尽管如此,在原因理论研究的学术传统中浸染两个多世纪的犯罪学,无论在犯罪预防理论体系还是策略体系中仍然未能够形成较为成熟的整体架构。
一、关于犯罪预防理论的构建问题
在狭义的犯罪学历史时期,犯罪预防仅作为一个概念理论,面对体系庞大的原因理论体系,显得力不从心并沦落为原因理论的对应性概念而并未有丰富的体系内容,直至20世纪后半叶,犯罪学的预防理论体系才得以逐渐建立,并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在历经两个多世纪发展的原因理论体系面前,仍然有着明显的弱势,即预防体系基础理论的松散和庞杂并不足以应对犯罪原因理论体系的对应性诉求。这一现象与20世纪后半叶人们更多地运用飞速发展的技术手段开展对犯罪预防的设计密切相关。正因如此,犯罪预防体系从概念和功能上的体系化未能得到更充足的基础建设和发展。而这些缺失也反映在了我国犯罪学的研究现状中。
首先,在概念体系上的庞杂与松散。在犯罪预防理论研究中,我国存在“犯罪对策”“犯罪控制”“犯罪预防”“犯罪治理”等几个不同的概念,然而学术界并未介意厘清其相互间的真实内涵和外延,例如传统上将犯罪对策的概念涵盖了全部犯罪预防的内涵,“简单而极端地说,犯罪对策就是打和防两种。前一种是古典的犯罪对策,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后一种是现代的犯罪对策,实际上只有一百多年的时间”。该概念的使用也是我国犯罪学自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至20世纪末使用率最高的概念。应当说,犯罪对策概念对应于犯罪原因,直接明了,衔接了犯罪学核心任务中的“发生了什么”和“怎么办”的逻辑链条而被广泛使用。但实质上“犯罪对策”包括的打与防在本质上更多地归属于理论研究尤其是宏观层面的架构上,不易引起来自于司法实践界的重视和认同。在我国犯罪学重视反思的21世纪初,犯罪预防体系概念的分野更为彰显。
其次,概念之间的逻辑不明。“犯罪控制”“犯罪预防”“犯罪治理”等几个不同的概念在内涵界定和功能上出现了各自的解释。至此,我国一些学者开始审视犯罪预防理论体系的建构和概念的分野。如有学者指出: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不过两者在基础特征、阶段特征、目标特征等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认为,犯罪预防是指基于犯罪原因的揭示,有国家、社会乃至个人采取各种方略与措施,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形成的致罪因素,是一种预先防范的一系列活动。而犯罪控制则是指犯罪条件的揭示,由国家与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与方法,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限控与遏制的一系列活动。两者在知识平台、主体特征、基础特征、措施特征及模式上有着诸多方面的显著区别。。而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之间的关系,被认为前者是以犯罪发生机制的揭示为知识背景,而后者则是以犯罪形成机制的揭示为知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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