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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解与配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5305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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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 退?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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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解与配套(含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3版)》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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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解与配套(含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3版)》:
  第七十二条【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侵权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配套
  《民法通则》第123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9、62条;《安全生产法》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4条
  第七十三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以及高速轨道运输侵权责任及其免责】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注解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因为物本身特有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自然属性,使其具有高度危险性。而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是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至于行为所针对的物其本身不一定具有危险性,如民用航空器本身如不处于运行中,则并无危险性可言。一般认为,高度危险活动包括高空作业、高压作业以及高速运输作业,《民法通则》也只对这几种高度危险活动进行了规定,但《侵权责任法》最终增加规定了地下挖掘活动。关于高度危险活动,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高空作业。高空作业也称为高处作业,根据高处作业标准规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坠落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是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低于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低于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l5米以上低于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高空作业在实践中很常见,包括高层建筑施工、在建筑物顶部安装广告牌、对高层建筑物表面进行清洁工作等,都属于高空作业。根据这里的解释,民用航空运输不属于高空作业,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因坠落物体造成地面人员损害的,应当适用《民用航空法》和本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如果是高空缆车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属于高空作业,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关于高压作业。“高压”就是指较高的压强,在工业、医学和地理上都有高压的概念,在本条里的“高压”则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在不同行业里认定高压的标准不同。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地下挖掘。地下挖掘就是在地表下向下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行为。近年来,因地下采矿、地下施工造成的损害日益增多。特别是城市隧道(主要是地铁工程及各类市政地下工程)施工往往处于建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密集区,从而导致城市隧道建设中经常出现塌陷事件,造成他人伤害。因此,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经营者就是从事挖掘活动的作业单位。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因地下挖掘如采矿而造成人员伤亡的,受害人多属于作业企业的职工。对受害职工的赔偿,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关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就是沿着固定轨道上行驶的车辆。通常来说,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包括铁路、地铁、轻轨、磁悬浮、有轨电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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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民事权益的范围)
1.当事人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诉诸《侵权责任法》
2.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3.因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吗
4.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纠纷,法院应如何审理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5.如何确定请求权的主体
6.民政部门可否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第四条(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
7.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如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金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8.过错是法律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吗
9.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过失”
10.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否都是现实损害
11.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的,律师事务所是否要承担责任
12.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相关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
第八条(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13.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的,如何确定相关人的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方式)
14.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15.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第十一条(多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多人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第十三条(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6.在同一侵权案件中,可否同时采取多种侵权责任方式
……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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