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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精神损害赔偿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5990
  • 作      者:
    刘玉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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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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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被他人饲养的藏獒犬咬伤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动物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有更大的危险性,其意义就在于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加强管理责任,增加对他人安全的保障。
  2013年3月20日,吴某经过同村村民杨某家附近时,杨某饲养的3条藏獒犬跑出庭院,将吴某扑倒并进行撕咬,后杨某将藏獒犬牵走。吴某被咬伤,衣物损坏。随后,杨某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动物致伤(初诊),犬咬伤(Ⅲ级)。杨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后吴某多次到医院进行后续治疗,花费医疗费4300元、交通费300元(酌定),并分5次注射了狂犬疫苗。因后续治疗费用的给付发生纠纷,吴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后续治疗自己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4600元,同时认为自己因遭受3条藏獒犬同时撕咬,导致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要求杨某同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也以第十章的内容专门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动物致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比一般物体有更大的危险性的考虑,其意义就在于它更有利于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具体而言,只有在具备以下四项条件时,受害人才可主张成立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须为饲养的动物。此处所称的“饲养的动物”,通常为家畜、家禽。但其他动物,如鸟、鱼、蜂、蛇等,凡为人所饲养者,亦可包括在内。饲养的动物在逃逸、迷失期间,原则上仍视为饲养的动物。(2)须为动物加害。动物加害,是指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例如,狗咬人。但是,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下造成的损害,如骑手策马急驰踏伤他人,则不属动物加害,而属人为加害。(3)须受害人受有损害。(4)须动物加害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然,并非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都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免除民事责任:(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为动物致损的前置原因。例如,攀越动物园围栏跌入兽笼而被猛兽致伤。二是受害人在动物致损后由于未尽保护自己应有的注意而引起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发生。(2)第三人的过错。例如,某人唆使邻居之狗扑咬他人。(3)其他理由。例如,受害人借骑饲养人之马,饲养人已告知此马性烈,鉴于受害人甘冒其险,对其被马摔伤之损害,饲养人可按“受害人同意”主张免责。
  就本案而言,被告杨某未对其饲养的藏獒犬进行妥善管理,致使其咬伤原告吴某,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显然应当对其饲养动物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杨某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虽然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但这里指的是“一般不予支持”。在一些侵权案件中,虽然受害人所受人身损害并非特别严重,但对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也应当进行赔偿。司法实践中,这种判例并不鲜见。如北京某法院曾审结一起女童到公园游玩被孔雀啄伤引发的赔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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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1.人身受到严重意外伤害,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被他人饲养的藏獒犬咬伤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未经允许剃人发须,是否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
4.美容手术失败,实施手术的美容院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5.发生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医院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发生后,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7.违法倾倒废物致人严重伤害时,被侵权人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8.医院未经家属同意擅自处理死胎,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9.当事人在伤残等级确定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
10.被认定工伤后,能否要求工伤精神损害赔偿?
11.相邻方产生噪声侵害他人健康权的,是否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
12.亲人的遗体遭损毁,近亲属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13.未经允许擅自解剖死者尸体,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  侵害亲权、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1.结婚后一方出轨导致离婚时,婚姻无过错方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解除同居关系时承诺给付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3.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受害人能否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
4.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5.夫妻一方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无过错一方的父母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6.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挠甚或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是否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7.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导致婴儿被抱错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8.丈夫因工致残影响性生活的,妻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章  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
1.夫妻一方散布谣言致另一方名誉受损的,离婚时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正当行使申诉控告权的一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指控犯罪嫌疑人失实导致他人协助调查,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侵害死者的名誉是否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5.死者的近亲属对于侵害死者荣誉权的行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6.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无侵权故意的,是否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7.遭遇恶意诉讼,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8.正常的舆论监督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9.当事人认为内部出版物上刊登的内容侵害其名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7
10.不指名道姓地发表文章诽谤他人,是否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
11.文学作品侵害特定人物名誉权的,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2.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学生观摩人工流产手术,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第四章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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