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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解与配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5480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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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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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含民通意见及立法解释)注解与配套(第三版)》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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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含民通意见及立法解释)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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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的,如何使用法律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合法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3.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有哪些
4.祭奠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5.出生和死亡如何认定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7.如何认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9.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
10.实践中一般依据什么确认当事人患有精神病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
11.如何确定公民的居住地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2.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如何安排
13.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14.指定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如何解决
15.如何确定监护人的责任
16.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他人是否可以避开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而代理该未成年子女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17.夫妻一方因没有条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而委托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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