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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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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释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5724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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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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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要求,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立法机关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制定了这样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组成,共428条,23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调整范围
《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产生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二)关于基本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照一定的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平等、自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公平、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关于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通过合同的订立予以确定,订立合同时考虑得周到,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履行中可以减少纠纷,发生了纠纷也便于及时解决。《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示范文本、要约和承诺等订立合同的主要规则作了规定。《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履行。同时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范合同欺诈,防止有的企业利用合并、分立来逃避债务,《合同法》还对当事人变更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制度作了规定。
(五)关于违约责任
为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违约责任的规定,这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制度。《合同法》对违约金、全部赔偿原则、定金、实际履行原则、预期违约制度等违约责任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还规定了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
(六)关于《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对原有的三部合同法规定的购销、供用电、借款、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仓储保管、技术等合同,都予以保留,并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同时,根据经济贸易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合同法》增加规定了融资租赁、赠与、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以上合同都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普遍发生的,分则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提供了具体规范,也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理或者仲裁案件提供了依据。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多种多样,今后还会出现一些新类型的合同,现在不可能都在分则中作出规定。有些本法没有规定的合同待成熟后,可以在《合同法》分则中增加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且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另外,《海商法》、《保险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等有些法律,对海上运输、保险、保证、著作权许可使用等合同的特殊性问题作了规定,对此,《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了配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审判实践中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准确适用《合同法》,统一裁判尺度,公证及时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针对《合同法》对部分有名合同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与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一系列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不仅解决了《合同法》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且较好地适应了社会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上述这些司法解释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在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时一定要掌握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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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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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定义*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

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一百零五条免除的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
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权利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第一百七十四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

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

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合同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的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

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
不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交付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
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
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
受偿权*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
义务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权利*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
提货义务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
确定和支付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
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
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
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
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内容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
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
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定义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
寄存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
义务*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
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货币等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定义*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的交付*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间接代理*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
相对人的权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
处理委托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
后果*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提存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附录


一、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法律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

·合同效力

·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请求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附则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10.13)

二、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2012.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

三、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0.12.8)

四、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2014.2.24)

五、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4.12.16)

六、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
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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