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要求,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立法机关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制定了这样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组成,共428条,23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调整范围
《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产生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二)关于基本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照一定的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平等、自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公平、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关于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通过合同的订立予以确定,订立合同时考虑得周到,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履行中可以减少纠纷,发生了纠纷也便于及时解决。《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示范文本、要约和承诺等订立合同的主要规则作了规定。《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履行。同时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范合同欺诈,防止有的企业利用合并、分立来逃避债务,《合同法》还对当事人变更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制度作了规定。
(五)关于违约责任
为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违约责任的规定,这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制度。《合同法》对违约金、全部赔偿原则、定金、实际履行原则、预期违约制度等违约责任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还规定了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
(六)关于《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对原有的三部合同法规定的购销、供用电、借款、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仓储保管、技术等合同,都予以保留,并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同时,根据经济贸易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合同法》增加规定了融资租赁、赠与、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以上合同都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普遍发生的,分则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提供了具体规范,也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理或者仲裁案件提供了依据。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多种多样,今后还会出现一些新类型的合同,现在不可能都在分则中作出规定。有些本法没有规定的合同待成熟后,可以在《合同法》分则中增加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且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另外,《海商法》、《保险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等有些法律,对海上运输、保险、保证、著作权许可使用等合同的特殊性问题作了规定,对此,《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了配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审判实践中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准确适用《合同法》,统一裁判尺度,公证及时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针对《合同法》对部分有名合同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与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一系列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不仅解决了《合同法》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且较好地适应了社会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上述这些司法解释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在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时一定要掌握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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