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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同法学的新发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50429
  • 作      者:
    谢鸿飞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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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9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发表的主要论文有:《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追寻历史中的“活法”》(《中国社会科学》),《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等。译著有:《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损害与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欧洲侵权法: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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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法学新发展系列:合同法学的新发展》从解释论与立法论两个维度,全面展现了我国合同法学2001年以来的研究成果。涉及论文600余篇,体系书、教材与专著60余部。《中国法学新发展系列:合同法学的新发展》主体结构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以总则为主。总则部分涵盖合同法基本理论、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分则部分涉及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各章节按专题展开,务求清晰呈现理论脉络与背景;每节最后设“评论”,略陈作者管见。各部分均以问题为对象,不以铺陈观点与结论为重,而旨在辨理义、析同异。《中国法学新发展系列:合同法学的新发展》提炼的通说、争论焦点与遗留问题,或可裨益我国学术研究、立法完善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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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法学新发展系列:合同法学的新发展》:
  1.界定
  意思实现的界定主要涉及它与两类相关制度的差异。
  一是意思实现与事实行为。有学者认为,意思实现是通过行为本身直接体现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于外部,不依赖于任何形式的专门表示行为。行为人欠缺表示意识,因此它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因此,它与事实行为的差别是,它包含效果意思,即谋求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效果的内心意思。
  二是意思实现与默示承诺。这是意思实现的界定中最疑难的问题。学说上有同一论与区分论之别。广义上的默示承诺包括意思实现,狭义上的默示承诺与意思实现有别:默示承诺属于须经受领的意思表示,承诺自承诺行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意思实现则属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于承诺行为作出时生效。或认为两者最大的差别在合同成立的时间点:以意思实现为承诺的,开始作出履行行为或占有行为时,合同成立;默示承诺中,在通知时合同成立。
  在意思实现中,承诺无须通知要约人,那么,它是否属于“要约一承诺”的缔约过程和方式?学者们对此多持赞成意见。其理由为:其一,意思实现以承诺意思为构成要素,属于意思表示的范畴,无非欠缺表示意识而已,承诺在合同成立上同样存在并起着关键作用。其二,《合同法》第22条但书使用了“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第26条第1款后段使用了“承诺不需要通知”和“作出承诺的行为”的字样,显然将意思实现作为承诺的一类形态。
  2.构成要件
  合同因意思实现而成立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极大,故有学者认为,应严格确定其构成要件:其一,承诺无须通知,包括根据交易习惯承诺无须通知和要约表明承诺无须通知。其二,存在可认为承诺的事实,包括履行行为和受领行为。前者是履行因合同成立所负担的债务,如寄送邮购的物品;后者是取得因合同成立而产生的权利,如拆阅现物要约寄来的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承诺的事实应以有承诺意思为必要,相对入主观上无承诺意思,仅依客观上可认为承诺的事实,即成立合同使其负担合同上的义务,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不足以保护相对人利益。
  3.制度价值
  意思实现在合同成立制度中有无特殊意义?这是意思实现制度研究的出发点之一。学界看法并不相同。
  肯定说认为,该制度使合同在意思实现而不是承诺到达时成立,对受要约人更有利。具体而言,受要约人可能付出一定的劳务与费用,体现为合同成立时间提前、受要约人无须另行通知和受要约人享有合同请求权。若合同仍然要在承诺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才告成立,不利于受约人:一是延迟了合同成立的时间,二是受约人需另行实施通知行为,三是尚无货款或者报酬的请求权。而这种情境中的受约人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如预订旅馆房间时,旅馆把最后一间客房预留给预订人,若合同要在承诺到达时才告成立,顾客最后没有人住的,旅馆将遭受经济损失。还有学者以发送订购物品为例,阐述了意思实现区分的意义:发送订购物品的,必须物品送达要约人时,合同始告成立,发送事实不能发生承诺之效力,在合同成立前,不生价金风险问题;意思实现以存在承诺事实为前提,有此事实,合同即为成立,存在价金风险:如无特别约定,依《合同法》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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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中国合同法学的研究现状(2000-2012)
第一节  中国合同法学研究的成就
一  导言
二  解释论的成就
三  立法论的成就
四  其他成就
第二节  中国合同法学研究的范式
一  合同法学研究的内容
二  合同法学研究的材料
三  合同法学研究的方法
四  合同法学研究的表达
五  简单的结论

第二章  合同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合同法的价值体系
一  契约自由
二  契约正义
三  信赖保护
四  评论
第二节  合同拘束力
一  意志论
二  原因论
三  关系契约论
四  合同拘束力的债权构成与合同构成
五  评论
第三节  合同相对性
一  合同相对性的界定及其源流
二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三  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
四  评论
第四节  合同解释
一  合同解释的界定
二  合同解释与私法自治、信赖保护
三  合同解释方法
四  评论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上)
第一节  合同的判定
一  情谊行为与合同
二  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
三  《合同法》中的“合同”
四  评论
第二节  合同成立与合意形成
一  合同成立的法律性质
二  合意形成的判断
三  预约
四  评论
第三节  要约与承诺
一  要约
二  承诺
三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
四  评论
第四节  意思实现、默示承诺与事实合同
一  意思实现
二  默示承诺
三  事实合同
四  评论
第四章  合同的成立(下)
……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保全与转让(上)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保全与转让(下)
第八章  合同解除
第九章  违约责任(上)
第十章  违约责任(下)
第十一章  有名合同(上)
第十二章  有名合同(下)
第十三章  合同法学的展望与期盼
关键词索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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