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被类比为商场和市场,在此基础上以管理者的角色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并分配责任。有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属于特殊的租赁平台,其地位相当于网络交易双方的桥梁。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站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就类同于商城,商城出租它的铺面供商家销售商品,商场和销售者都是与消费者对应的独立经营者。虽然网上交易是信息经济时代的新生事物,但其实质仍然是传统商法的运用,只不过是借助网络这种现代信息传递手段帮助完成合同的订立,因此,平台商具有商事主体的地位。进言之,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是新的买卖现象而非新的法律问题。首先,网站同其他交易场所一样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表现为对卖家登陆在网页上出售的商品收取登录费,相当于传统卖场向柜台承租人收取租金;其次,网站在网上交易达成后收取卖家的成交费。例如,易趣网对于每件在其网站登陆的商品都收取一定比例的登录费,交易达成后还要缴纳一定的成交费。
虽然网络交易平台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了交易的场所,但是其角色和传统的商场相比还是存在区别,具体表现如下。
(1)商城是有形物品的集散地,而电商平台从本质意义上讲只是信息的集散地,它所处理和接触的是“信息流”而非“物流”。电商的本质特征或者说其区别于传统交易的根本优势就是卖家和买家不用见面就可以完成交易,买家是根据商品信息而非商品实物来作出交易判断。因此,从这一点来说,网络交易平台和专门用于发布购物信息的BBS并无实质区别,仅是一个信息的发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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