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首先确立公司重整的博弈理论,并提出债权人与中小股东“有效率的保护”理论。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提出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保护的价值应该是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初始投资的预期价值。这样,保护制度在时间维度上应该包括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保护制度在时间上应该延伸到重整申请之前债务人接近资不抵债的时间段;保护的分析维度应该包括风险分析路径、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建立有效率的激励机制、成本收益分析和管制与自治的平衡。
根据以上基本理论与分析方法,《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以国际上通行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DIP)为核心,把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放在以下具体制度中加以分析:①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传统保护制度;②接近破产或者资不抵债时的公司治理;⑧强裁制度下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④预重整制度下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⑤合并重整下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认为,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有效率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一个以DIP制度为核心的多维的制度体系。最后,《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围绕DIP制度提出修改我国破产法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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