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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7536
  • 作      者:
    王佐发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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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佐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与经济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博士后。吉林师范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贵州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破产法和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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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首先确立公司重整的博弈理论,并提出债权人与中小股东“有效率的保护”理论。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提出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保护的价值应该是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初始投资的预期价值。这样,保护制度在时间维度上应该包括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保护制度在时间上应该延伸到重整申请之前债务人接近资不抵债的时间段;保护的分析维度应该包括风险分析路径、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建立有效率的激励机制、成本收益分析和管制与自治的平衡。
  根据以上基本理论与分析方法,《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以国际上通行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DIP)为核心,把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放在以下具体制度中加以分析:①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传统保护制度;②接近破产或者资不抵债时的公司治理;⑧强裁制度下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④预重整制度下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⑤合并重整下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认为,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有效率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一个以DIP制度为核心的多维的制度体系。最后,《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围绕DIP制度提出修改我国破产法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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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四、担保债权保护中的自力救济与公权力救济
  以上对担保债权的保护制度的分析,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假设前提,即企业已经处于无力偿债的破产状态,而且债务人已经申请了破产保护。此时,债务人仿佛航行中遭遇海难的船只,为了实施“海难救助”,需要利益相关人做出必要的牺牲,以便保护企业这艘航船的整体利益。破产法为了保护企业的整体利益,不得不对担保债权人的某些破产之外的权益进行限制,甚至剥夺。担保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里失去了担保法所赋予的程序权利,而债务人又在重整中获得程序上的博弈优势,因而,在破产重整程序里,担保债权人处于博弈的劣势地位,难以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其权益。所以,破产重整程序下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法律规则基本上都是强制性规则,担保债权人依赖公权力保护其担保权益。问题是,如何修正重整理论,赋予担保债权人更多的自力救济权利,以便降低公权力保护的制度成本?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回到破产之外,考察担保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之初可能和债务人之间针对未来的无力偿债风险所达成的自力救济约定。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担保债权人可否在谈判设定担保债权之时就通过约定限制债务人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在金融贷款合同中.这种谈判约定是可能的。在前文提到的史蒂夫和他的冰激凌店的例子中,如果你能够确认史蒂夫不会投资于风险高于冰激凌店的项目,向他发放贷款就是值得的。你可以通过将限制公司活动的规定,即限制性条款(restrictive covenants)写进债务合约,确保史蒂夫将你的资金用于你希望的目的。通过监督史蒂夫的活动,看他能否遵守和执行限制性条款。如果他不能,你可以强制他遵守,从而确保他不会牺牲你的利益去冒险。限制性条款可以排除不合贷款人意愿的活动,鼓励符合贷款人意愿的活动,从而减少道德风险问题。实现这个目的的限制性条款通常有以下四种类型:
  (1)限制违背贷款人意愿的行为的条款。用于降低道德风险的限制性条款可以禁止借款人从事与贷款人意愿相背离的活动,如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项目。
  一些条款规定贷款只能用作特定活动的融资,如购买特定的设备和存货。其他则限制借款公司从事特定的风险较高的业务活动,如购买其他企业。
  (2)鼓励符合贷款人意愿的行为的条款。限制性条款可以鼓励借款人从事与贷款人意愿一致的活动,提高贷款清偿的概率。企业之间借贷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集中于鼓励借款公司保持较高的净值,因为较高的净值可以减少道德风险问题,降低贷款人蒙受损失的可能。典型的这类限制性条款规定借款公司必须保有与其规模相对应的某类资产的最低数额。
  (3)保持抵押品价值的条款。由于抵押品是对担保贷款人最重要的保护措施,限制性条款可以要求借款人保持抵押品的良好状态,并确保其由借款人占有。例如,汽车贷款合同往往要求车主购买最低金额的车损险和盗窃险,且在贷款清偿前,禁止变卖汽车。类似地,住宅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也必须为住宅购买足额的保险,而且在住宅被变卖之前必须偿付抵押贷款。
  (4)提供信息的条款。限制性条款还规定借款公司定期提供有关其业务活动的信息,例如,季度会计报表和收入报告,以便于贷款人监督公司和减少道德风险。这类限制性条款还规定贷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公司账簿予以审计和检查。
  通过以上对限制性条款的描述,我们会发现限制性条款是一种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达成的事前执行的条款。这种条款的有效执行有助于降低债务人违约和破产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的债权人的利益。但是,限制性条款的执行也需要成本,包括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所以,限制性条款对于受益的债权人来说是用其执行成本替代了破产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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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研究基础与研究进路
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公司重整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公司重整的价值目标
一、公司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重整剩余的公平分配
第二节 公司重整的博弈分析
一、博弈的基本原理
二、重整中的基本博弈
三、重整博弈的简单模型分析
第三节 公司重整的基本程序

第二章 债权人与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分析路径
第一节 保护制度的时间维度
第二节 保护制度的分析要素
一、风险分析路径
二、公平与效率的权衡
三、建立有效率的激励机制
四、成本收益分析
五、管制与自治的平衡

第三章 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保护的传统理论
第一节 重整制度对担保债权人的限制与保护
一、担保债权与破产重整的矛盾
二、破产法对担保债权施加的限制
三、破产法对担保债权的保护
四、担保债权保护中的自力救济与公权力救济
第二节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
一、欺诈性转让交易
二、优先性清偿交易
三、我国破产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第三节 衡平居次规则
一、衡平居次规则概述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效率质疑
第三节 尚未实质履行完毕的合同
一、尚未实质履行完毕的合同辨析
二、托管人(DIP)的选择权与债权人的保护
三、我国当前破产法的规定与改进

第四章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公司治理
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整中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一、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公司治理
二、公司重整中的控制权人及其授信义务
三、重整中债权人和中小股东保护的程序机制
四、法院在公司重整中的角色定位
五、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案例分析
六、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公司治理的问题,后果与回应
……
第五章 接近破产状态时的公司治理
第六章 强裁制度下的债权人与中小股东
第七章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未来侵权债权人
第八章 预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第九章 合并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第十章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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