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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拐卖犯罪防治对策比较研究:以《联合国反人口贩运议定书》实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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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20835
  • 作      者:
    兰立宏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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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兰立宏,男,汉族,1979年3月出生,河南南阳人。曾在郑州大学(1997-2001,2005-2008)、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2013)学习,分别获得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国际法学硕士、国际法学博士学位;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以公安部、教育部公派访问学者身份在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学院从事访学研究。现为公安部铁道警察学院副教授、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报编辑部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刑法学、刑法学、国际移民法,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先后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青少年犯罪问题》、《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等刊物上发表中、英文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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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拐卖犯罪防治对策比较研究:以<联合国反人口贩运议定书>实施为视角》主要内容包括:将使用强迫劳动或服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人口贩运犯罪的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有效调查、起诉和判决的义务、尽职调查和起诉人口贩运案件的义务、对有关官员进行培训的义务、建立专门反人口贩运机构的义务、实施有效、适当惩罚的义务、实施有效、适当惩罚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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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拐卖犯罪防治对策比较研究:以<联合国反人口贩运议定书>实施为视角》:
  2.美国的实施
  在是否遣返人口贩运被害人这个问题上,美国适当地考虑到了被害人的安全。美国在决定是否签发允许被害人在美国居留4年的人口贩运被害人非移民签证(T-1 Visa)时,将被害人若被遣返是否可能遭受涉及不同寻常且严重伤害的极端困难作为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在决定是否向人口贩运被害人签发永久居留许可时,也将被害人若被遣返是否可能遭受涉及不同寻常且严重的伤害的极端困难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但是,这种对被害人被遣返后可能遭受的极端困难的考虑在更大程度上是以服务调查和起诉人口贩运者的刑事程序为目的,以被害人愿意协助调查和起诉人口贩运为前提。若贩运被害人不愿意协助调查和起诉人口贩运者,即使被遣返会遭受涉及不同寻常且严重的伤害的极端困难,也无法获得人口贩运被害人非移民签证,更无机会在获得被害人非移民签证的基础上获得永久居留许可。而且,并没有法律法规对这种“极端困难”进行清晰界定。因此,这种人口贩运被害人非移民签证的要求较高,而且有权机关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处理的过程漫长,不适合应对紧急情况。
  另外,《人口贩运与暴力被害人保护法案》第107条,要求美国国务卿和国际发展署署长,在与适当的非政府组织协商的情况下,在外国建立并执行帮助人口贩运被害人安全融人或重返适当的社区或家庭并重新安顿下来的项目和举措,充分考虑贩运被害人的意愿、尊严和安全。还要支持建立和发展项目以资助被害人家庭寻找、接回和治疗被害人,帮助这些被害人融人适当的社区。该条还进一步要求国务卿和国际发展署署长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强包括原住国在内的外国间的合作,并确保这种外国间的合作建立在地区基础上。显然,这种通过与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被害人家庭合作帮助外籍被害人安全返回原住国并融人适当社区或家庭的做法,无疑有助于防止贩运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再次陷入被贩运的境地,有利于防止出现更多通过人口贩运形式进入美国的非法移民。
  3.泰国的实施
  泰国对安全遣返被害人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反人口贩运法案》第33条,泰国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应考虑为贩运被害人重返原住国提供适当帮助。第36条第3款则进一步要求当被害人必须返回原住国时,有权官员应与该原住国有关机构协调,以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持续的安全保护。第38条则规定了有权官员有义务在考虑被害人的安全与福利的情况下,使在泰国境内的外籍被害人毫无迟延地返回原住国,除非被害人根据泰国的移民法律获得了永久居民身份或在特殊情况下获得了内政部部长的停留许可。第39条则用3款详细地规定了泰国有权官员有义务在考虑被害人的安全与福利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在外国沦为人口贩运被害人且愿意返回泰国的泰国国民以及在离开泰国前在泰国拥有合法居住权、停留权或合法居所或住所且愿意返回泰国的外籍被害人毫无迟延地返回泰国。这显然比《议定书》要求将被害人遣返至被害人国籍国或在被害人进入接收国领土时拥有永久居住权的缔约国的规定更加宽松,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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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背景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结构安排

第一章 人口贩运构成要件的实施
第一节 行为要件
一、行为要件的含义
二、行为要件间的关系
三、行为要件的国内实施
第二节 手段要件
一、手段要件的含义
二、手段要件与“同意”的关系
三、手段要件的国内实施
第三节 目的要件
一、目的要件的含义
二、目的要件的国内实施

第二章 保护和帮助被害人义务的实施
第一节 法定义务
一、帮助和保护被害人的义务
二、允许被害人停留的义务
三、安全遣返被害人的义务
第二节 国家责任原理与义务
一、国家责任原理
二、国际人权法下的相关义务
三、尽职标准与国际义务
第三节 义务的完善路径
一、及时识别被害人的义务
二、不羁押和起诉被害人的义务
三、义务的国内实施

第三章 进行有效刑事司法应对义务的实施
第一节 刑事定罪的义务
一、将与人口贩运有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将使用强迫劳动或服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对人口贩运犯罪的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节 有效调查、起诉和判决的义务
一、尽职调查和起诉人口贩运案件的义务
二、对有关官员进行培训的义务
三、建立专门反人口贩运机构的义务
第三节 实施有效、适当惩罚的义务
一、实施有效、适当惩罚的义务
……
第四章 预防人口贩运义务的实施
第五章 《议定书》实施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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