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法部分的案例分析题在卷四占有重要地位。从司法考试的命题来看,刑法案例分析题基本上每年总分值在22分(600分制)左右。从历届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考查内容来看,主要侧重于以下具体法律制度与知识点: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共同犯罪;
(3)自首和立功;
(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6)侵犯财产权利罪;
(7)贪污贿赂罪。
以上各重点考查内容与知识点中,案件如何定性是最为重要的,所占分值不菲,因为刑法问题基本上就是定罪量刑的问题,“定罪”方面的内容包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一罪还是数罪。本书中所辑录的案例分析题,正是建立在对以往刑法案例分析题的命题特点与规律进行科学分析基础之上的,因而各题题干之设计、设问之安排,具有高度的仿真性。而简要的答案提示及详尽的学理分析,将有助于您系统地提高作答刑法案例分析题的技能。
1犯罪未遂、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甲告诉乙想找人杀丙,乙告诉丙说不如先下手为强,并介绍丙买枪。行凶之日,丙错拿玩具枪“行凶”,甲因此毫发未伤。之后丙日日随身携带真枪,某日于酒店门口遇见甲,丙朝甲开枪,却误中旁边的丁,丁不治身亡。甲得知事情真相后异常愤怒,出于杀害乙的目的,将混入毒药的果汁放在乙经常经过的田间道路旁,结果甲的女儿到此处玩耍,喝了该果汁之后死亡。
问题:
讨论本案中各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
(1)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甲误毒死女儿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理。
(2)丙为了杀甲而购买枪械,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丙第一次对甲行凶,错拿玩具枪杀甲,无罪。丙开枪误中丁,依据法定符合说,成立对甲的故意杀人未遂和对丁的故意杀人既遂,属于想象竞合。丙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是牵连(手段与目的)关系,依据牵连犯“从一重”的处断原则,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3)乙教唆丙杀害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乙介绍丙买枪属于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共犯身份重合,属于法条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应从一重处理,只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处理。
【解题思路】
本题的核心在于能够精确掌握绝对不能犯与未遂的区别,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方案及着手的认定。
法理详解
(1)甲的刑事责任:
1)甲的犯意表达不构成犯罪。
①甲只是将杀人的想法告诉乙,并没有实施其他特别的准备行为,也没有与乙合谋的意思。甲只是犯意表达,本身并没有危害丙生命权的特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甲如果通过乙向丙转达恐吓的意思,让丙心生恐惧,则侵犯了丙内心安宁的利益,但是我国刑法对此种法益并没有单独予以保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甲的行为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甲意欲毒死乙,由于没有故意支配下的着手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
3)甲误毒死女儿的行为,由于没有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4)由于甲的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基于一个动作,所以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理。
(2)丙的刑事责任:
1)由于甲并没有对丙实施任何实质性的危害行为,所以丙对于甲没有正当防卫的免责事由。
2)丙为了杀甲而购买枪械,构成《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3)丙第一次对甲行凶,错拿玩具枪,未能杀死甲。虽然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但客观上的行为在物理上没有杀人的任何危险,属于绝对不能犯,无罪。
4)丙在酒店遇见甲,开枪却误中丁,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打击错误。由于甲与丁的生命权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都是适格的犯罪客体,所以这种错误属于具体事实的错误,也称“等价的打击错误”。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
①依据具体符合说,丙所认识的内容和发生的结果不一致,因此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②依据法定符合说,则认为甲和丁都是构成要件上的“人”,丙只要对杀人是有认识的,并且杀的也的确是人,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对甲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对丁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
上述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更妥当些。依照第二种观点,则丙成立对甲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对丁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是一行为所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最后要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承担责任。
5)罪数:丙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是牵连(手段与目的)关系,依据牵连犯“从一重”的处断原则,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3)乙的刑事责任:
1)乙教唆丙杀害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乙与丙成立共犯,案例中丙的打击错误对于乙的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乙介绍丙买枪属于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3)结论:乙既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又构成同一个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共犯身份重合,属于法条竞合,应从一重处理,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处理。
2盗窃罪、绑架罪、共同犯罪
张三原为酒店门童,因与客人发生争执而被解雇,现年19岁。其表弟李四因无心学习整日逃课而辍学在家,年仅15岁。某日,李四对张三抱怨道自己想换新款手机,但手头没钱,于是张三便让李四晚上与其一起到王五家盗窃,张三在楼道把风,李四进屋去拿财物。李四进去后翻箱倒柜,拿起首饰、平板电脑等财物正欲离开时,惊醒了正在睡觉的王五,王五当即大声呵斥。李四见被人发现,下意识地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说道:我就拿这些,你要阻拦我,别怪我不客气。王五见来人是一个小孩,也不放在心上,便一步上前,就要夺李四手中的匕首。不料李四真的一把将匕首捅进王五的腹中。王五中刀,流血不止。由于李四是第一次用刀伤人,见此情景,顿时慌了神,扔下东西就赶紧跑出门来。张三见李四跑出来,便问他得手没有,李四边跑边说,“赶紧跑,我杀人了。”张三大惊,连忙逃离现场。后来,王五经抢救未死,但胆囊被扎破,造成重伤。李四的哥哥得知其行为后,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前来抓捕时,李四没有拒捕,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1)张三让李四去盗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李四在王五家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张三与李四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4)李四在公安机关前来抓捕时,没有拒捕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此应如何认定处理?
(5)经查,张三在邻居赵六欠其赌债不还时,绑架了赵六的女儿赵晓以向赵六索要欠款,声称不还钱就杀了赵晓。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
(6)如果张三在绑架的过程中,意图强奸赵晓,为压制其反抗,欲用绳子将其勒晕,结果失手将其勒死,张三见状仓皇而逃。对此应如何认定?
【答案】
(1)张三指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李四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本案中属于盗窃未遂。
(2)李四实施盗窃时,使用暴力造成王五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3)张三与李四不构成共同犯罪。
(4)李四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可以参照自首酌情从轻处罚。
(5)张三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6)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因为造成受害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的未遂犯。
【解题思路】
本题是司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刑法题目类型,以具体的犯罪如盗窃罪、绑架罪、强奸罪综合考查刑法总则中刑事责任能力、自首、共同犯罪等重要内容。分析此类题目的关键,是坚持刑法中的主体—行为分析法,按照时间顺序逐一分析不同行为主体的各种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的转化、吸收、结果加重等疑难问题。
法理详解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最新修订,入室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张三教唆15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李四入室盗窃,张三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本案中,盗窃行为并没有获得财物,因此张三属于盗窃罪未遂。
(2)李四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相威胁。但因为李四年仅15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对《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转化型抢劫成立犯罪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李四造成了王五重伤的结果,因此对李四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张三与李四不成立共同犯罪。李四15周岁,不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共犯人均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张三教唆15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李四去入室盗窃,张三构成间接正犯,单独构成盗窃罪。
李四重伤王五的行为不包括在张三教唆的范围内,张三对此部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就此二人也不成立共犯关系,李四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
(4)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李四在其哥哥报告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前来抓捕时,没有拒捕,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此李四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5)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因此张三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
(6)张三的行为属于强奸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张三强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于强奸致人死亡,但是因其强奸行为并未得逞,因此属于强奸未遂,即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在绑架过程中,强奸被绑架人的,应当与绑架罪数罪并罚。因此对于张三应以绑架罪、强奸罪并罚。
3罪刑法定原则、强奸罪等
农民王某办了一个私营建筑公司,搞工程承包成为村里的首富。王某不再满足于只当一个普通农民,该村选举村长前,王某让公司会计从银行提取20万余元现金,自己或者通过亲友给全村每户村民送去内装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红包,请他们在选举村长时“多多关照”,结果在选举中王某以微弱多数当选为村长。就任村长后,王某逐渐显露出横行霸道的作风,办事自己一个人说了算。他私下将村中一部分位置较好的耕地以低价卖出,得到400余万元,吹嘘为自己带领全村致富的“政绩”,剩下的山地、荒地让村民承包,村民怨声载道。王某还以小恩小惠以及威胁、要挟等手段先后奸淫了三名妇女。王某的所作所为激起村民的愤怒,私下商议要“教训”王某。王某听到这一消息,即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经常从事走私活动的尤某,从尤某处高价购买了其走私的手枪一支、子弹十余发带在身上,还找了四名保镖整日不离左右。王某有了手枪、保镖之后,为了在全村树立威信,镇压不满情绪,一次,借口村委会财务室被盗,自己列出张某、甘某、董某等几名所谓“嫌疑对象”,带领保镖强行进入这几名“嫌疑对象”家中进行搜查,对不愿配合搜查反而坚决阻止其非法搜查行为的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自己的办公室内强迫其老实交代偷盗事实,甘某拒不承认。王某就将甘某关押在办公室内,让几个保镖轮番审问,并加以拷打,长达两天两夜。镇派出所听到群众的反映后,立即由副所长带两名公安人员到该村了解情况,但被王某派去的保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拒之村外。后来,县公安机关在王某到镇里开会时拘捕了他。
问题:
(1)王某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2)王某私下出卖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3)王某以小恩小惠以及威胁、要挟等手段先后奸淫三名妇女的行为构成何罪?
(4)王某购买并携带枪支的行为构成何罪?
(5)王某带领保镖强行进入张某、甘某、董某等几家进行搜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6)王某将甘某关押在自己办公室内进行审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
(7)王某派保镖拒绝镇派出所公安人员进村调查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
(1)王某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长的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根据现行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构成犯罪。
(2)王某私下出卖土地的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根据现行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构成犯罪。
(3)王某以小恩小惠以及威胁、要挟等手段先后奸淫三名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4)王某从走私犯罪分子尤某处购买走私的枪支、弹药并自己携带的行为依法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5)王某带领保镖强行进入张某、甘某、董某等几家进行搜查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6)王某将甘某关押在自己办公室内进行审问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7)王某派保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止镇派出所公安人员进村调查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