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法外手段的出现且缺乏有力的制裁。典型的是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行使沉默权而坚不吐实,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具有那么重要的证据价值,于是采取疲劳战术、拷问等非法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现象就很难避免。与此同时,由于律师的介入不够及时和充分,因此,在侦查初期是否发生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只有双方当事者清楚,外人殊难确定,这就使得对非法取证者的惩戒变得相当困难。前述“德塞耶案件”中德塞耶的遭遇即为例证。如此看来,审问式侦查在查明案情真相、追究惩罚犯罪方面有着不俗的业绩,但也内在地蕴含着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不当侵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易于导致冤错案件;弹劾式侦查则在防止国家侦查机关的权力滥用,确保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方面功效显著,但其查明案情真相进而控制犯罪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理想的侦查,或许应当是一种混合型模式:既要给侦查机关提供必要的侦查手段和自由裁量权,以确保侦查的有效性,又要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性尊严,以体现侦查的正当性。
或许正是出于对这一诉讼规律的认识,也或许是由于各国现实的犯罪状况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彼此互动,两大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都在不断进行调整,互相吸收借鉴对方的一些侦查理念和做法。具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自20世纪后半叶开始,纷纷进行变法,对传统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一方面,不断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外来监控,比如法国于2000年增设了独立于警察、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的“自由与羁押法官”,专门负责对羁押措施的审批工作;德国于1975年废除了预审制度,并确立了法官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原则。另一方面,逐步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将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环节的时间提前。而美国对“米兰达告知”适用范围的不断限制,则极好地反映了英美法系国家加强侦查机关的权力、收缩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动态变化。1980年9月,在纽约街头,一名妇女拦住巡警,哭诉她的遭遇。光天化日之下,她遭到持枪歹徒强暴,歹徒肆虐之后逃窜到街角一家超级市场里去了。4名警察在超级市场里将指认的嫌疑犯捉获。但搜身后只发现一只空枪套,犯罪时使用的手枪不知去向。警察大怒,喝问那家伙:“枪在哪儿?”那家伙答道:“在那儿……”他手一伸,指向一堆空苹果箱子。由于警察在逼问嫌疑犯“枪在哪儿”之前并未向他宣读“米兰达告知”,并未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不必回答问题,有权要求他的律师到场。因此,纽约联邦地区法院确认,那支用来恐吓的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向警察交代的口供,都不能作为法庭认定有罪的证据,并据此将这个白日奸淫妇女并当场被拿获的恶棍无罪开释。可在1984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却推翻了纽约联邦地区法院的无罪判决,认定那个强奸犯有罪,从而开创了“米兰达告知”的第一个例外,即“公共安全”例外,其目的在于保护警察和一般公众的安全。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指出:“无论处于这种情况下的警察个人动机如何,我们不相信米兰达规则的教义基础要求其一成不变地适用于警察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合理考虑而提问的情况。”不仅如此,联邦最高法院此后又通过一系列判例陆续确立了“善意例外”“独立来源例外”“因果联系削弱例外”以及“质疑例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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