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为了和平与安全,让渡出了自己的部分权利,这种结果就是形成了社会秩序。而通过让渡这些权利所形成的,就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可以保护他们不受外入侵略以及彼此伤害,从而使他们获得安全,可以靠自己的劳力和大地的生产品养育自己,并且过着满意的生活。建立这种公共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把他们所有的权力与力量交付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根据多数赞成,把他们大家的意志变为一个意志……这是他们全体真正统一于同一个人格之中,这种统一的形成是由于人与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好像每一个人要对每一个人说:我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些人的会议,只要你也同样把你的权利授予他,并且认可他的一切行动”②。于是,人类结束了无序的战争状态,每个人通过彼此的契约建立了可以长期维持的和平,而公共权力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对每个人的行为加以约束,最主要的手段就是立法和建立维护法律运行的机关,人们遵守法律就能使社会维持稳定的秩序。所以,从无序到有序,这是守法状态的重要评价机制之一。
一、善良风俗
在法学概念中,善良风俗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德”,是历史形成的并流传下来为人们所普遍认可并遵循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判断,是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反映,它可以表现为一些具体的准则,而为司法裁判,尤其是民事案件所援引。而从守法状态的角度来看,它也可以表示一个社会整体的风尚,一种守法成为人们自觉行为,社会秩序良好,人们依靠道德自律的社会状态。在中国古代,形容社会治安良好,人们普遍遵守法律的状况,往往会用“路不拾遗,夜不闭户”③。
在漫长的历史中,人们不断地在追寻至真、至善、至美,善良被认为是个人道德品质中最为宝贵的东西。而借助对法律的信守,使得个人的善良发挥出来,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氛围,成为人们相依不违的风俗,这是守法状态的又一个评价机制,是在有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善良。
人的德性,在古希腊哲学家那里就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讨论,“人被宣称为应当是不断探究他自身的存在物——一个在他生存的每时每刻都必须查问和审视他的生存状况的存在物。人类生活的真正价值,恰恰就存在于这种审视中,在于这种对人类生活的批判态度中。在《申辩篇》中苏格拉底说:‘一种未经审视的生活还不如没有的好。’我们可以概括苏格拉底的思想说,他把人定义为:人是一个对理性问题能给予理性回答的存在物。人的知识和道德都包含在这种循环的问答活动中。正是依靠这种基本的能力——对自己和他人作出回答(response)的能力,人成为一个‘有责任的’(responsible)存在物,成为一个道德主体”①。德性是一个求善的过程,在古希腊早期的道德实践中,“善”有一个演进的过程,在荷马史诗中,善与德性都是与特定的职责相关联:“一个履行社会指派给他的职责的人,就具有德性。然而,一种职责或角色的德性与另一种职责和角色的德性是完全不同的。国王的德性是治理的方能,武士的德性是勇敢,妻子的德性是忠诚,如此等等。如果一个人具有他的特殊的和专门职责上的德性,他就是善的。因此,这导致荷马史诗中的善与后来使用的Good(包括后来使用的)的词意的分离。‘善’完全在于社会职责的履行,与它相联系的其他概念也显出这个特点。”②
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善逐渐与人的身份相联系,而德性则不再是与职责相联的某些人类品质,而成为仅仅涉及个人本身的道德品质。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德性就是守法、律己和控制情欲;服从理性的命令,过唯理的生活。而在德谟克利特看来“凡是能够实现至善,即最大幸福的德性,都有价值,而其中主要的则是正义和仁爱”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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