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2刑法意义的救济性保障
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与生产责任事故相关的罪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罪名,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是特殊罪名,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本书在此仅就责任事故的一般罪名来分析刑法对于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的救济性保障。
责任事故罪往往“与特定的生产作业过程相联系”,其在客观方面往往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原则上责任事故罪都发生在工作场所和生产过程中,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基于生产作业的相关性,有些国家刑法典则直接规定“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西班牙刑法典第316条)、“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西班牙刑法典第142条)以及“业务过失伤害他人罪”(西班牙刑法典第152条)。所以,追究犯罪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能够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起到救济性保障作用。
第一,从安全责任事故罪的有关罪名的客观要件区分来看,其与影响职业安全卫生的因素几乎是相互对应的。上述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针对生产、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因素——生产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要件,即“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也是针对不安全的生产行为,而该行为是由于用人单位或者负责人的强制导致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即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是针对工作场所不安全的物的因素——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因此,安全责任事故罪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规定具有密切联系,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规定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而刑事责任的追究实际上是对于工作环境安全最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从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劳动者个体的角度来看,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事故罪,对受害的劳动者能够起到精神上的抚慰作用。从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来看,对于犯罪行为人施以刑罚,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安慰和平复情绪的作用。也就是说,刑罚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具有安抚效力和补偿效力。因此,通过对违反工作环境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刑罚,可以对受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起到安抚和补偿作用。
第三,从刑事政策的整体而言,对于违反职业安全卫生的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处,能够产生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社会效果,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一般预防对象是社会上其他人;后者则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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