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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9267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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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注释法典3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第二版)》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选工具书。
  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内容全面
  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全面反映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
  实用工具
  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专业注释
  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案例指导
  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检索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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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五、社会保险73.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者本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或工伤致残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79.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作或职业病,工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80.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1.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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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1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8.27)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11.6)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9.2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7.20)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5.1)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2.16)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2006.12.20)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2005.6.9)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9.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006.2.13)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11.10)

二、执业资质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8.27)
行政法规及文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护士条例(2008.1.31)
部门规章及文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5.10)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5.6)
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2007.2.14)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8.4.10)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08.6.6)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07.2.9)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8.1)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12.21)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0.4.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7.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1.4)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1.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12.29)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03.11.28)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4.30)
三、医疗机构、医务管理
(一)医疗机构
行政法规及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部门规章及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6.24)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2011.7.7)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6.3)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09.11.26)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6.24)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12.5)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2.27)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1989.1.4)
公报案例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四、药品管理
五、医疗器械与废物管理
六、疾病防治
七、卫生管理
八、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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