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基本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注释〔工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同等价值的劳动应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对于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劳动报酬。
链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释[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正常劳动义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明确的是:劳动者受最低工资保障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其必须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链接《劳动法意见》第54、56—59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最低工资规定》
案例:某中学与吴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一终字第224号)
案件适用要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已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利请求用人单位补发差额,并且,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以一定补偿。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注释〔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对工资的支付,本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形式支付,任何非货币的工资支付方式都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一般应当在劳动者工作地点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劳动者本人直接领取。当劳动者本人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劳动者授权亲属代为领取。
〔工资应当按时支付〕
无论是实行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等计时工资形式,还是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用人单位至少每月都要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对实行年薪制的,则应当每月按一定比例预付。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也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除非是发生了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用人单位不能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即属无故拖欠工资。在遇到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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