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某种行为犯罪与否的刑事法律没有制定出来或具有法律属性的行为习惯正在形成时,我们又该如何将这些行为划入到犯罪中去的呢?这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被追溯到原始人那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在人类形成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以相互的力量解决生存与繁衍时,就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依靠具有自主性与创造性的行为来维系的,如果没有人的这种行为,那这种关系就只能停留在植物或动物之间的那种依靠遗传和本能的关系之中,像蜜蜂或蚂蚁的群体一样。这种传递相互信息和意向的自主性与创造性行为是一个不停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人类还利用了诸如习惯、语言、符号等的媒介来延伸行为的方式,并以这种方式用来完成那些简单行为所不能完全承担的任务。社会共同体成员通过行为而使单个的人与人之间取得了在群体(共同体)行动上的一致,在一个共同体中,使单独的个体保持在共同体上一致的行为,或者说在共同的一系列行为中使个体之间在这一系列行动中保持协调一致。这种一致能完成单个的个体所不能完成的任务,这种任务是整个共同体生存和繁衍所必须完成的过程。就像蚂蚁或蜜蜂的群体社会,有的蜜蜂专职保卫工作、有的专职生育后代、有的职责是照顾和抚养它们的幼仔、有的专门寻找食物、加工食物等等,这让人们看到了微细的个体创造伟大的奇迹。生活在某一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具有行动的协调和分工,其最初也同蜜蜂、蚂蚁之类群生动物一样,首要的功能与作用是解决人类的生存和繁衍问题。如果个体与个体之间不通过这种方式来组织共同体,则这一物种将会无法生存或繁衍而被淘汰,或者演化成其他种类而继续生存。
在人类共同体通过行为来联系而解决了生存和繁衍问题之后,就会碰到诸如解决食物分配、后代繁衍、如何提高个体与个体之间沟通的效率、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之间的共存与冲突等问题,笔者在此将这些问题称为社会性的人类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共同体中每一个体的参与,因为每一个体的行为都会联系到其他个体的反应,这种反应不单纯是条件反射的,而是需要将这些行动的信息收纳进每一相对个体的头脑中经过加工处理后才能做出反应,这种加工处理是一个非常复杂难解的过程。人类发展至今,有关人脑对行为信息媒介是如何收纳处理和输出反应的问题,目前仍处在争论不休的状态。这些认识导致了对人类行为的不同解释。当个体在处理共同体其他个体做出的动作时,如果这个相对应的个体是通过经验与感觉的方式来分析处理这些信息而做出反应的,那个体就会像人们驯化某种动物一样,用同一种方式或行为不停地去影响或刺激这个动物个体。在实施一定次数后,这一动物个体会就在头脑中形成做某种动作的经验,等它再次碰到或接收到某种重复过的动作信息后,就会通过经验反应做出以前做过的某一动作,这时候它就达到了与某一动作的协调和配合。而另一些人则认识到,每一个体能做出动作上的协调配合,是与个体的头脑所具有的理性分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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