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检验业务与鉴定业务的关系
专项检验业务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有很多共性,例如:都涉及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都需要出具意见文书来表达(检验或鉴定)业务成果,这些书面的业务成果都可以被作为诉讼证据,等等。
司法会计检验本身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组成部分,基于司法会计检验与司法会计鉴定的关联,司法会计师在同一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取得检验结果,可被用于该案的鉴定业务,并作为作出鉴定意见的根据;同时,司法会计师在鉴定业务的检验中所取得的检验结果,也可以单独向诉讼主体作出书面报告,进而形成相对独立的检验结果,这些情形都表现为专项检验与鉴定业务的关联。但是,司法会计专项检验业务完全可以独立于鉴定业务存在,这就需要讨论两者的差异问题。
首先,两者的任务存在差异,专项检验业务的任务是通过检验查明相关案情即可,例如:案件涉及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等案情都可以通过专项检验查明;而鉴定业务的任务则是确认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这一差异在意见文书中会有所体现:检验事项的表述通常是“查明……(案情)”,而鉴定事项的表述通常则是“确认……(问题)”。这一差异对司法会计师受理业务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会计师在受理专项检验业务时,如果发现需要通过鉴定判断的财务会计问题,应当建议诉讼主体启动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而在受理鉴定业务时发现不需要通过鉴别、分析即可查明的案件事实的情形,则可以建议诉讼主体将鉴定事项作为专项检验事项。
其次,两者的方法存在差异,专项检验业务的方法主要有审阅、复算、核对等,这些方法主要用于发现和验证财务会计信息;而鉴定业务的方法主要有平衡分析、比对鉴别等,这些方法主要表现为鉴别、判定财务会计问题的思路,并可用于鉴别分析财务会计信息。
再次,两者的程序不同,专项检验业务的程序只有检验程序,鉴定业务的程序则包括检验程序和鉴别判定程序两个部分。检验程序是针对如何获取和验证相关财务会计信息而设计的操作步骤,而鉴别判定的程序则是针对如何加工、利用财务会计信息形成鉴定意见而设计的操作步骤。
最后,两者的结果和报告文书的内容不同,专项检验业务的结果是对财务会计信息的一种梳理和汇总,其报告文书的主文部分只包含检验结果;而鉴定业务的结果是利于财务会计信息推断出鉴定意见,其报告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仅包含检验结果,还包含鉴定意见以及司法会计师对鉴定意见的推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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