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心证公开是正在形成和充实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司法公开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增强裁判的权威性,法官理应公开自己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与心证公开直接相关的基础制度是自由心证,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心证公开,它对事实审理外观的完善,防止秘密心证下的法官恣意裁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心证公开理论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为什么要心证公开?心证公开什么?如何进行心证公开?本研究在近年来国内外有关心证公开的零星研究基础上,从制度史、价值论、法律语言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不同视角,系统探究心证公开的必要性、内容、方式以及运用等问题,提出现阶段我国推行心证公开的条件和制度构建与完善措施。本书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章,“事实审理外观的历史演进”。司法裁判应当保持一定的公开性,以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种朴素的观念在司法发展历史上源远流长。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心理活动总要投射在一定的行为方面,形成事实审理的外观,随着人类不断突破认知能力的局限,事实审理外观也在不断发展完善,大体经历了神意展示、真实预定、心证公开三个阶段。神意展示是在人类认知能力极为低下的情况下,将司法与原始宗教相结合,使事实审理通过神判、宣誓等仪式展现神意,赋予事实判断权威性。真实预定依托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为防止纠问制审判模式下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主观擅断,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预先规定,制度化事实判断外观虽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机械僵化的特性非常明显。心证公开是随着自由心证制度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事实审理外观,目的在于消除传统秘密心证之不足,实现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心证公开是事实审理外观发展的历史选择,并在内容和作用上已经超出事实审理的范围。
第二章,“心证公开的价值基础”。心证公开不是完全基于自由心证制度逻辑结构分析视角的命题,而是建立在人类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各种现实需要基础上的努力,具备充分的价值基础。心证公开的其具体价值表现为:有利于司法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效益等方面价值的实现。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平等权和自由权方面,自程序之外运作的诉权和程序之中运作的诉讼权利都含有平等、自由的价值取向。法官通过心证公开,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武器平等和真实意思表达,避免”突袭性裁决”对当事人平等权和自由权等人权的侵害。在司法公正方面,司法权威源于裁判的可接受性,而司法公正又是裁判可接受性的基础。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对法官、当事人之间协同诉讼具有指导作用,落实司法民主和司法参与原则,规制事实裁判权,构建诉审商谈诉讼模式,法官向当事人适时披露心证,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在司法效益方面,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为解决怠于诉讼的问题,赋予法院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由法官通过心证公开手段保障义务的履行以及成效。适当披露心证,既可增强诉讼过程中裁决的说服力,又可减少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诉讼经验之不足而造成诉讼迟延的可能。
第三章,“心证公开的基本内容”。心证公开应达到三个要求:法官心证思维活动应当真实反映法律裁判所需要的事实状况;法官语言表达出的心证应当与内心的心证思维基本一致;要能为当事人和一般社会公众所理解。但是,心证公开要能够公开并能接受社会共同观念和规则的评判,决定心证内容形成的基本方向。受民事诉讼目的、认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制约,注定了心证公开只能是有限的公开、特定的公开,其公开的内容不可能是法律事实认定中的所有思维内容。法官心证内容形成的模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直接影响着心证内容形成模式,事实较为简单案件的法官心证内容形成模式较为单一,事实较为复杂案件的心证内容形成过程有一定的阶段性,从心证萌发、模糊心证、暂定心证,最终形成清晰确定的心证内容。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在法官心证内容形成中的矫正作用十分突出,同时语言表达越来越成为影响心证内容形成的重要因素。法官公开的心证不是绝对个性化的心证,而是一个含有共同规则的、可用于大众评判的、用于说服他人的格式化心证,因而心证公开的具体内容为格式化要件事实体系和论证规则运用体系。心证格式化体现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向法律要件规范的导入、事实证明规则的选择与运用、事实证明结果的规范评价这一过程。
第四章,“心证公开的类型与语言表达”。具体的心证公开属于何种类型,由法官披露案件事实内心确信的制度环境、目的、方式等要素所决定。心证公开类型的划分存在多元化的依据。依据民事诉讼中心证形成的阶段性、心证内容和各阶段的程序目的为标准,可以将心证公开划分为强制公开与任意公开、诉讼促进的公开与裁判说理的公开、直接公开与间接公开、口头公开与书面公开等类型。语言表达是基于各种心证公开类型要求并实现某一具体的心证公开目的之语言使用方式,通常情况下,特定案件中的具体心证公开类型决定着心证公开的语言表述的基本方式。语言表达适度是对法官心证正确理解和接受的前提,其中确定性用语与非确定性用语、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之间的协调是把握适度性的关键。裁判理由公开和阐明权行使的制度环境区分,形成判断式表达、启发式表达两种主要方式。鉴于阐明权行使中的商讨特性,通常会出现诉讼促进中心证公开多种表达方式交替使用的情况。心证公开的语言表达不是一个单纯的语言学问题,而是法学、哲学、语言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共同作用的场域,不能忽略协同诉讼模式背后的交互主体性之实质,两者之间依据交互主体性理论保持交往的真诚性、有效性。
第五章,“若干特定情况下的心证公开”。心证公开是受各种程序原则制度约束下的诉讼活动,必须找寻与制度环境相符的路径和方案。一般情况下的心证公开是立足于独任制和第一审程序的思考,而在合议制、第二审程序、法院调解等特定情况下,法官的心证及其公开方式会有特殊表现。就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构造而言,对心证公开影响较大的有合议制、第二审程序、调解程序等,同时,现代型诉讼发展促进民事程序制度的类型化、精细化特色,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多数当事人纠纷等特殊案件推动了专门程序规定的发展,专门程序规定亦使心证公开服务于特殊的程序目的。合议制中的法官心证包含个体心证与集体心证,分别由合议庭、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以不同的方式公开。第二审程序中的心证基于多重事实评价,同时具有拘束性和灵活性,应按照同意一审事实的认定、改变一审事实的认定、“发回重审”的事实认定等不同要求分别公开心证。调解程序要区分“先行调解”、审前准备程序、庭审调解的不同要求公开心证。在婚姻家庭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中,一般要将较高的心证度作为心证公开的前提,注意公开的时机与方式。多数当事人的案件采用限定公开原则,并首先确定心证公开的对象。
第六章,“我国心证公开的保障机制”。我国心证公开的推行,与其他司法改革一样,皆需纳入社会改造、社会转型的总体发展框架之中。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出台和一系列司法公开措施的推行,以及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都促进了我国心证公开的实践,法官已经较为普遍地接受了心证公开的观念,但是还主要局限在判决理由公开方面。并且在观念和能力表现上有很大差异。心证公开的推行条件包括观念、能力和制度方面,应当分别优化法官与社会公众关于心证公开的观念,提高法官的法律思维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针对心证公开及其支撑制度体系残缺的问题加以构建和完善。就现阶段而言,构建和完善自由心证、法官独立审判、法官阐明、裁判说理等心证公开的基础制度,以保障心证公开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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