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的基本概念一、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
(一)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属性:专家证据
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为诉讼中有争议的专业问题提供意见的证人的称谓,在大陆法系称为鉴定人。早在14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但是,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而且是由法庭指定,类似于司法会计中的鉴定人。18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经济组织内部的结构日益复杂化,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公司面临的经营环境更为复杂。与此同时,经济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经济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手段也更为高明。法庭及仲裁机构受理的经济案件日益增多,更为复杂①,对专家证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广泛。由于法庭的审判者或法官受其对各种专业知识及经验的限制,在指派专家证人中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如由于事先对经济案件的性质不够了解,在指派专家证人时,所选专家对案件的针对性不够强,因此,专家证人的证言的公正性、客观性受到了质疑。由于这种单纯的法庭指定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诉讼制度的效率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于是,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得到了不断地发展。
这里的“专家”概念要比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家范围要广阔得多。只要在特定领域或学科中具有超越一般人的知识及经验的人,均可以成为法庭上的专家。专家证据也可称为专家意见,是专家证人对所在领域或学科相关问题发表的看法或形成的意见,专家证据并不限于专家证人亲身感知的内容,还可以是基于在诉讼中单纯为了证明的目的而收集的信息提供证言。专家证人可以对事件的原因或者结果发表意见,可以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甚至可以对非事实性的问题,例如过错、过失、损害等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会计专家证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第一,专业性。作为会计专家证人,其必须是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并且这种专业水平足以能够应对诉讼中涉及的法务会计特定事项的科学分析与判断。
第二,非裁判性。即会计专家证人在诉讼案件中,只能以专家证人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或向法官提供专家证言,但不能对案件事实直接进行裁决,或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性的判断。并且,其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可以采信及可采信的程度必须由法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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