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环境规划是预防环境损害发生之需要
人们在研究环境问题时,通常根据人的活动作用于环境所产生的后果的不同将其概括为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两大类。“由于人类活动造成对自然环境原有状态的破坏”这一类称为“环境破坏”。“由于人类活动向环境输送了超出一定量的物质造成了环境的原有品质的改变”这一类称为“环境污染”。不管是“自然环境原有状态的破坏”还是“环境的原有品质的改变”,其共同的实质是自然环境的不利变化。这种不利变化被抽象为环境损害。环境损害实质是“自然资源或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失”,包括对自然系统丧失利用价值和自然资源本身内在的损害。
环境损害所具有的特征决定了人们采取预防的策略,从而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比事后救济环境损害更加有效和合理。环境损害的特征有:
第一,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人类环境系统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过程。物质循环是可逆的,但能量流动不可逆,根据热力学理论,整个过程具有不可逆性。所以环境一旦遭受损害,尽管可以实现局部的恢复,但不能彻底回到以前的状态。以生物物种的灭失为例,法国1985年一份调查报告表明,该国当时已有57%的哺乳动物、62%的两栖动物、53%的巢居鸟类灭绝或濒临灭绝,已经灭失的具有科学价值的植物已达50%。另据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1988年10月报道,全世界已有1000多种鸟类濒临绝迹。地球上究竟有多少生物物种因人类的不当开发而灭失,尚无法精确统计。但有一点是众所皆知的,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许多生物种群因人类的肆虐已经大量灭失,或正在濒临灭失。国际社会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经认识到环境损害的这一特性。《世界自然宪章》明确规定:“应控制那些可能影响大自然的活动,并应采用能尽量减轻对大自然构成重大危险或其他不利影响的现有最优良技术,特别是:a.应避免那些可能对大自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活动;b.在进行可能对大自然构成重大危险的活动之前应先彻底调查;这种活动的倡议者必须证明顶期的益处超过大自然可能受到的损害;如果不能完全了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活动即不得进行;c.在进行可能干扰大自然的活动之前应先估计后果,事先尽早研究发展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如确定要进行这些活动,则应周密计划之后再进行,以便最大限度地减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除了大自然以外,世界上并不存在造物主。因此,对于已经灭绝的物种而言,人类永远不可能将他们重新予以恢复。环境损害的不可逆性警示我们,人类必须谨慎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在开发利用环境之前,必须预先考虑到可能引起的后果,并针对可能出现后果做出预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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