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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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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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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429901
  • 作      者:
    吕忠梅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计划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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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忠梅,女,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湖北水事研究中心主任;第三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之一。主要从事环境法基础理论、环境民法等方面的研究,发表科研成果近600万字。其主要著作:《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环境法的新视野》、《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等20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环境科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0余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和高校文科学报以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任《环境资源法论丛》主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第三批重点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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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2014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是对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的修订,这次修订在许多方面都有所创新和发展。
  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它的内容和精髓,我们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等院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进行了最权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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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是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方策,依法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尽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职能并非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全承担,国务院所属之水利、林业、农业、交通以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的资源环境监管工作。如我国《水法》第12条就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因此,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权也并非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行使,而是由其作为统管部门在会合有关部门的前提下行使。体现在修订后的《2014年环保法》中,就是本条第2款中“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表述。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权,而国务院则依法行使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准权。批准权由国务院负责行使,既实现了编制主体与批准主体的分离,能够有效避免部门利益对环境规划的影响,更体现出国家对于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虽然是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但相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而言,则属于专门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一类规划。也就是说,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间是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的关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进行编制,这符合专项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并服从综合规划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与《1989年环保法》相比,《2014年环保法》对有关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批准权的规定还作出如下两点变化:一是删除了《1989年环保法》第12条中的“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的规定。“计划部门”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部门”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删除“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体现出修订后的《2014年环保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更为重要的是,这反映出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背景下,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国家一项独立的、重要的、面向未来的职能。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保护已经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庸”,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准事先也无须再经过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这是从“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1989年环保法》第4条)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2014年环保法》第4条)的重要制度表现。二是在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务院公布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职责。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指导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案,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效力。因此,其批准后对外公布,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也有助于各级政府、企业、公民等充分了解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从而促进规划的贯彻实施。
  三、地方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规划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地方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各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相比《1989年环保法》的规定,本条第3款关于地方环境保护规划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删除“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增加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环境保护规划的职责等内容的修改,其立法理由与前述第2款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所做的立法说明相同,不再赘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这是环境问题兼具区域性与整体性在立法中的表现:一方面,环境问题具有区域性。我国幅员辽阔,区域之间的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具体存在的环境问题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需要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区突出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环境问题还具有整体性。特别是当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已经跨域了行政区域,在进行产业梯度转移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转移。这些都说明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性,“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各地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不能各自为战,需要站在环境问题整体性、系统性的高度进行科学决策。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部署,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自然应当作为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这是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实现对环境问题整体考量的主要方式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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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
一、《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从试行法到正式法
二、环境保护法的变身:一波三折修法路
三、环境保护法的今生:最严厉的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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