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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117267
  • 作      者: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
  • 出 版 社 :
    中国环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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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系列参考教材: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版)》归纳整理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备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强调了其中的重点内容,同时对现行的主要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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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环评机构印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环境保护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针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等问题,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7月2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通知中对评价机构质量控制、合同签订及档案管理提出了更明确要求。
  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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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评价要求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第四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及后评价
第五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第四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及其人员行为准则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节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节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节 《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节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第一节 环境政策
第二节 产业政策

附录
一、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函[2013]129号)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1]42号)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1]26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3]86号)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
九、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14号)
十、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20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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