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生效裁判文书技术处理与裁判文书真实性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真实”原则,要求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基于信息保护而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外,必须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不能存在“阴阳”文书或者“化妆”文书。
(二)正确把握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
《规定》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完成裁判文书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工作,每份裁判文书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生效的时间界定是核心。依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①根据上述规定,一审程序中,“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那么,实践中如何判断判决、裁定是否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抗诉期呢?上诉、抗诉期的起算是关键,上诉、抗诉期从裁判文书送达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次日起算。需要明确的是,一审裁判文书没有同时送达的,上诉或抗诉的期限应当以每个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或人民检察院各自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分别计算。由于任何一方均可以在自己的上诉期内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抗诉期内抗诉,只有在所有享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的上诉期限届满都没有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期满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裁判文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在其他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上诉期限未满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未满之时,一方诉讼参与人上诉期限虽已届满,裁判文书对其亦不生效。因此,送达行为是裁判文书生效的前提。裁判文书送达前,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往往不知道裁判已经作出,更不知道裁判的结果,无法行使裁判所确定的权利或者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应当如此,即判决、裁定在没有公开宣判或者送达当事人前,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①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减轻法官的负担
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工作中,充分利用相关智能软件,一方面,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技术手段查错纠错,可以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1)裁判文书智能校对系统。该系统依据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文书样式,运用文书智能分析引擎,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信息完整性、格式规范性、逻辑一致性、法律依据准确性以及文书中的错别字等信息项进行全面校验,并通过相应的提示显示错误或存疑的内容,引导法官进行手动修改,同时,将文书按照标准样式进行自动排版,并能附注法律条文和生成后续类文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效率。(2)文书签名系统。承办法官在向法院上网主管部门提交文书时,由于每一份判决或裁定从第一稿开始到最后定稿结束,都有可能进行修改,有的文书可能还会修改若干次,但是所存文件名相同,这在最后上传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把初稿上传至互联网的情况,因此,需要开发最后文书签名系统,法官在最后提交打印的文书上做电子签名,法院上网主管部门审查后对没有电子签名的文书可以通知法官重传或确定后进行签名。(3)裁判文书隐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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