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困难群众织密安全网
根据《办法》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重点满足困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需求;受灾人员救助,帮助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群众渡过难关;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疾病应急救助;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帮助困难群众公平受教、住有所居、就业有门;临时救助,帮助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社会力量参与,将有效解决困难群众个性需求,成为社会救助重要补充力量。
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办法》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
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明确申请人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对受灾人员救助,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医疗救助,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临时救助,规定了救助申请程序,同时明确对情况紧急的救助申请,可按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等。
凝聚社会力量保障救助实施
该负责人表示,实施社会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防止救助不力,又要杜绝盲目攀比,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确保宝贵的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政府财力支撑。《办法》强调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求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意味着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加强统筹协调。社会救助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对象多样,内容多元。《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既各负其责又衔接配合的局面,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完善查核机制。《办法》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3个角度,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受助人有报告义务,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民政部门有查核职责,根据请求、委托,可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相关单位有配合义务,应当对有关查询、核对予以配合。
该负责人指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办法》还明确了社会工作的重要作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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