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这个词一度离我很远。
我大学毕业后在机关工作,这是个相对稳定、事故较少的环境。我的朋友也大多工作在学校、机关,我的家人在农村以务农为生(没有门路也没有胆量外出打工),这些都使“工伤”这一词语难以进入我的视野。
“工伤”这个词一度离我很近。
2007年8月我从法院调任政府法制部门工作。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涉及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争议,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不论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论结果是认定还是不认定为工伤,要想到法院讨个说法,必须先进入行政复议这一程序。
当然,2011年1月1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如果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须再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到法院。这当然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这一修改,尽管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异口同声持赞扬态度。我倒有不同看法,就我的不完全统计,从发生工伤到认定为工伤一般要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个别案例甚至长达6年,3个月的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有时还可延长1个月)在这么漫长的程序中简直可以忽略不计。行政复议不收费、程序简单,而且在复议过程中调解甚至改变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恰恰方便了劳动者维权之路。这是我的工作经验之谈,也难免因从事本职而产生“身在庐山中”的片面性。就我看来,民众对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不满,不只是时间拖延带来的维权路漫漫,更多是因为复议很大程度上成了“维持会”。过高的维持率(不敢改变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无异于自杀式选择,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也让政府法制机构、业务越来越萎缩。
00当年,法制部门受理的复议案件数量并不多,因此工伤争议类就占相当一部分比重。初步统计,6年多的时间,我竟然接触到近百宗复议案件。案件接触多了,特别是当事人各不相同,最终处理结果也“月有阴睛圆缺”,于是就有“记录在案”的表达欲。特别是自2012年年中开始《南方都市报》关注了佛山“断指工老杨之死”,并由此拉开了一场关于工伤问题的系列讨论。身为一名法律研究者,一名对此接触较多的法律实务操作工,于是有了对所办理的工伤行政复议案件加以整理的冲动。
真正总结起来,“工伤”离我还是很远。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16条的规定是目前对工伤的权威界定。
但理论总是枯涩的,实际生活却是千姿百态。一是工伤认定必须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简称“三工”),尽管实践中个案认定确有不同,但此三要素为基本要素,“三工”因素不那么明显的情况就会让裁判者为难不已;二是工伤的认定是个案认定,从立法上看,认定工伤应是例外,不认定工伤是基本原则,尽管事实上是大多数申请都认定了工伤。2011年佛山四区(除顺德区外)总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7367宗,认定工伤17052人。身为法律人,我更关注315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者的命运(工伤认定一般是一宗一人),他们为何不被认定?他们的权益如何维护?他们的命运最终如何?这都是我想探究的。
真正写作起来,简单的三个法条,但又是最复杂的三个法条(这些我会在下述章节中细述),多少沉重的故事、多少的心酸和泪水尽在其中。你肯定想象不出,全国有多少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公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法制部门)、法院行政法官为之付出了精力和心血。
在汗牛充栋的工伤类书籍中,这本小书的独特价值何在,自己经办的案件是否正确,自己的说理是否充分?这些顾虑让我的写作长达二年之久,因为我对写作一度怀疑,甚至几欲放弃。毕竟这是一个写作者多于读者的时代。
但工伤的存在是不容忽视的话题。
全球每年有近4亿5千万人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病的折磨,另有220万人因为这两种原因丧生。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在2009年4月28日“世界职业安全与卫生日”(俗称“国际工伤日”)到来之际公布的数字。
据上述资料,在全世界范围内每分钟就有4名工人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有856名工人遭受工作事故的伤害。这也意味着每天约有100万名工人遭受工作事故的伤害,5500名工人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如果每天有5500人死于飞机坠毁事故,一定会成为报纸的头条新闻。可惜,因为工伤的报道价值缺失,使这一沉重的数字没有引起普通民众的关注。其实,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乘坐飞机者往往是“上等人”,而工伤受害者则恰恰相反,他们往往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的痛苦也就没人关心,没人过问。
出于职业习惯,我经常在书店的法律书架前看到一些饥渴的“读书”人。他们抱着法条在认真地研读,我凭自己的直觉认为他们一定是遇到了某种麻烦。否则,相信不会有普通人对法律如此执着。可是我想问的是:他们即便读了一些相关法条,能解决遇到的问题吗?能用这种现学现卖方式打赢官司吗?我高度怀疑!
因为就算是我,学了23年法律,让我自己打官司我也不敢,因为太麻烦,因为怕打不赢让人耻笑!
许多当事人,历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上级部门(包括政府)的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的判决,面对着一次次 “不予认定工伤”的惨痛事实,却从不放弃每一道法律程序,执着地实践了每一条可行的法律途径,往往在最后一道“法律之门”面前,最终实现了自己的愿望,也讨回了应该得到的那份“法律说法”。我们不敢想象,如果他们在哪一个阶段稍微懈怠,这个结局会不会完全改变。
这是卡夫卡的小说《审判》的中国版。
小说中有这样一则寓言: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见法。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于是,这个懦弱的乡下人直到最后依旧没能见到法,确切地说是没有见到真正的法。因为这个乡下人从站在法律门前的那一刹那开始直到最后死去一直都在与法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也就是说他早已无意识地站在了法的面前。他在法律门前一生所见到的都是守门人在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守门人是忠诚的法的执行者,他严格地遵循法的旨意而行事。那么守门人的行为也就可以看作是法的意思表示,守门人对乡下人所提出的一切要求或问题的应对也就是法的应对。
值得庆幸的是:许多当事人用自己的勇气占胜了“法的守门人”,最终敲开了“法律之门”,寻到了“工伤之门”。
这当然有执法者、守法人的一份功劳。
值得庆幸的是,学习法律的我,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也爱好法律(专业、爱好与职业结合是我今生最大的幸运),特别是公平正义的法治理想总在激励我在职务和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给需要帮助的人尽一点责任。
因此有了这本书。
我力图将枯燥的法律条文写得通俗易懂一些,力图将悲痛欲绝的工伤事故写得轻松一点,因为读者绝大多数不是法学研究者,人活着是为了希望,而不能总沉浸在痛苦之中。
事故在发生,生活仍继续!
法治实践告诉了我们一个事实:“敲开法的门”不仅仅需要“法”的“守门人”要改变态度,也需要我们公众用自己的勇气和法律技巧来进行配合。
是为序!
作者
2013年1月20日一稿
2014年2月14日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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