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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国时期社会法规汇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3498402
  • 作      者:
    彭秀良,郝文忠主编
  • 出 版 社 :
    河北教育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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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社会工作学术文库:民国时期社会法规汇编》对涉及民国时期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行政、社会工作五个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汇总。书中所列史料完整翔实、内容丰富全面,对于系统深入了解民国时期社会政策提供了珍贵的历史线索,为在新形势下研究制定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公众福利的社会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我们应当超越时代和阶级局限,以客观和辩证的态度,认真研究并吸收这些社会政策和法规中符合科学、行之有效的内容与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由衷希望通过对民国时期社会政策法规的呈现,引起广大社会公众进一步研究民国时期社会建设相关问题的兴趣,进一步认识历史,解读历史,从传统中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为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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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加强了社会法的立法进程,这对于保障人民权益、特别是弱者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今天的情况与民国时期不可同日而语,但是,那个时代的社会法对当今中国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王思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书中所列史料完整翔实、内容丰富全面,对于系统深入了解民国时期社会政策提供了珍贵的历史线索,为在新形势下研究制定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公众福利的社会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柳拯(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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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八条赈济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特任;副委员长一人,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均简任,并就委员中指定三人至五人为常务委员。
  第九条赈济委员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长如有事故时,由副委员长代理之。
  第十条赈济委员会委员长执行前条会议之决议,并综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副委员长及常务委员辅助委员长处理会务。
  第十一条赈济委员会会议事项与其他各部会有关系时,得通知各该部会派员列席。
  第十二条赈济委员会委员应轮流分往各处视察。
  第十三条赈济委员会设秘书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得为简任,余荐任,分掌机要文电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赈济委员会设参事二人,简任,撰拟审核关于本会主管之法案命令。
  第十五条赈济委员会设处长三人,简任,分掌各处事务。
  第十六条赈济委员会设科长九人至十二人,荐任;科员四十人至五十人,助理员二十人至四十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七条赈济委员会设会计长一人、统计主任一人,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赈济委员会委员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会计处及统计室需用人员名额,由赈济委员会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十八条赈济委员会因事务上之必要,得聘用顾问及专门人员。
  第十九条赈济委员会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条赈济委员会会议规则,由赈济委员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一条赈济委员会处务规程以会令定之。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赈济委员会非常时期难民
  救济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赈济委员会为办理非常时期救济难民事项,依照《组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五人至九人,由赈济委员会延聘之。
  前项委员外,内政部、军政部、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教育部及内政部卫生署各指派职员一人为委员,由赈济委员会加聘之。
  第三条本会每星期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如有事故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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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社会救济法规
社会救济法
社会救济法施行细则
非常时期救济难民办法大纲
灾赈查放办法
冬令救济实施办法
社会部收复区失业工人临时救济办法纲要
游民习艺所章程
各地方救济院规则
救济院规程
救济院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
私立救济设施减免赋税考核办法
社会部重庆实验救济院组织规程
社会部重庆游民训练所组织规程
社会部重庆残废教养所组织规程
救灾准备金法
实施救灾准备金暂行办法
救灾准备金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
农仓业法
农仓业法施行条例
各省市举办平粜暂行办法大纲
各省市县地方救济事业基金管理办法
赈务委员会助赈给奖章程
赈务委员会助赈给奖章程补充办法
办理赈务人员奖恤章程
办赈人员惩罚条例
办赈团体及在事人员奖励条例
勘报灾歉条例
勘报灾歉规程
各地方推行义诊办法
各职业介绍机关实施失业人员职业训练办法

第二部分 社会福利法规
矿工待遇规则
工厂法
工厂法施行条例
工厂检查法
国营企业最低工资暂行办法
最低工资法
职工福利金条例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
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
……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法规
第四部分 社会行政法规
第五部分 社会工作专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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