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
【宣讲妻点】
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三种情形。一是发行取得。发行取得,又称出票取得,是指持票人基于出票人的发行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二是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三是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票据权利而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发行取得较为简单,下文我们着重讨论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我国票据法没有从正面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各国票据法一般均严格规定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综合各国立法经验,有如下要件:
第一,取得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即直接前手为无处分权利人。如直接前手为票据拾得者、票据盗窃者等。
第二,取得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只有两种,即背书转让和单纯交付转让。单纯交付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只适用于无记名票据,记名式和指示式票据应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和本票不允许签发无记名式票据,只有支票允许无记名式,因此汇票与本票只能依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支票则既可以背书方式转让,也可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第三,取得人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善意就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取得人必须是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对票据对价制度作了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而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善意取得人既然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且其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则善意取得人作为后手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以下法律效力:权利人对善意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无论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要求返还。且此种取得为原始取得,故票据上即使原来存在负担,一概归于消灭,如票据上所设定之质押,因善意取得而消灭。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以票据法上的方式而取得票据权利。主要指从票据权利人处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依背书交付转让方式从享有票据权利的前手处取得票据权利;依单纯交付转让方式从享有票据权利的前手处取得票据权利;票据保证人、被迫索人因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权利;参加付款人因付款而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以其他法定方式而取得票据权利。主要指依民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例如,依民法上无偿转让债权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而取得票据;依民法上的公司合并、分立方式取得票据等。
总之,票据权利须依合法方式取得方能有效。非依合法方式虽取得票据亦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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