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学专业性
医事民事证据与一般证据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具有医学技术性,医学技术性是医事民事证据的重要属性。具体来说,医事民事诉讼证据的医学技术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医学科学技术的产物
医患法律关系是在医方对患方实施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医疗服务是医方依据自己的医学知识并以医疗行为的方式施加于患方以显示疗效的活动。医疗行为所传递的信息在诉讼领域称为证据信息。医疗行为以医学为基本内容和方法,没有医疗行为,没有医学科技,也就没有医事民事诉讼证据信息的发生。
2.证据的发现需要具有医学专业知识
案件事实发生后,所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信息都客观地存在于一定的人或物的载体形式上,然而,由于患方医学知识的障碍,其感知能力受到限制,患方作为证据收集主体往往察觉不到或者不易察觉到许多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由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患者无法知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义务,因此患者对医方存在医疗过失的行为往往无法举证。而医方则由于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在证据发现阶段即具有天然的优势。在证据发现阶段医患的手段和能力不对等的事实,其本质原因就在于医事民事证据具有医学专业性。
3.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需要医学专业技术
发现证据是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前提。对于上述运用医学知识技能发现的证据,还需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收集和保全。为了能够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就必须使其物理形态、化学成分、生物化学功能、组织结构、细胞水平、DNA性状等维持原有的稳定性,不发生改变,这就要求在提取和保全医学证据时运用医学科学技术以保持证据原貌和不被污染。另外有创检查、手术、心肺复苏术的录音录像等手段直接获取的证据信息,其收集过程也需要医学科技手段。
4.证据证明力的揭示具有医学科技性
这主要是指一些鉴定意见所体现的医学技术性。医事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资料,若要其证明案件事实,往往还需由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进一步分析,并以鉴定意见的形式提交法庭。
(二)书证为主且主观个性化特征明显
医事民事证据是医方医疗行为的信息为物或人所存储形成的,医事民事证据带有医疗行为的特征的“烙印”,医事民事证据呈现出主观个性化属性。
从医学实践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医事民事证据以书证为主。医方医疗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医学文书,既是医方的医学科学记录,又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情况,因此属于书证的范畴。医学文书包括病历和医疗证明、检验报告、辅助检查报告、处方及科室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所反映的医疗信息是医事民事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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