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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43361
  • 作      者:
    田庆锋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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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宗教立法是国家有关宗教的政策与法律规范的统称。《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研究》以跨学科的方法,较为系统地考察了清代中国中央政府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形式、立法进程,及其对宗教行为、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等问题。有清二百余年,中国中央政府以解决西部政治统一与民族问题为根本目的,逐渐确立起维护国家政治统一、因势利导和循序渐进的三个基本指导原则和丰富的法律形式。对藏传佛教的立法主要以重要政治事件为契机而逐渐展开,形成了以《喇嘛事例》为标志和中心的较为完善的核心法律规范体系,确立起喇嘛敕封、喇嘛朝贡、喇嘛僧官等系列管理制度;对伊斯兰教的立法在乾隆四十六年之前,以其谕旨为主要法律形式,以习惯法为重要补充;之后,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总之,清代西部宗教立法以维护国家统一和西部地区政治稳定为首要原则,以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为主要调整对象,具有加强国家管理、因势利导性、世俗性、不平衡性等特征,对当代中国民族宗教立法在立法原则、立法路径、立法边界、立法主体等方面颇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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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首先,清政府立法规定西藏佛教组织贡使的待遇,确定其政治法律地位。顺治九年(1652年)定赏赉达赖喇嘛贡使之例:“每头目二人、随从役卒二十八名,共赏二等玲珑鞍马一、银茶筒一、银盆一、缎三十、毛青梭布四百、豹皮五、虎皮三、海豹皮五。”对达赖喇嘛正副使等人每日的廪饩则规定:正使并从役每日给羊1只、茶1包、牛乳1旋、酥油2两,副使并从役每日给羊1只,格隆等每日每人给羊肉2斤、每2日给羊肉2盘,班第等每日每人给羊肉2斤,副使格隆等每日每人给茶1包、面1斤、酥油2两,从役每日每人给羊肉1斤8两;正副使每日每人给灯油2两,每日给盐各l两,每5日设宴5席、给羊2只、茶4筩,由礼部与理藩院监送。对达赖喇嘛及其随从的廪饩则规定:达赖喇嘛来朝时每10日给羊30只、茶30斤、面60斤、酥油10斤、牛乳30斤、盐10斤、黄蜡烛3枝;头等第一喇嘛每名每10日给羊10只、茶20包、面20斤、酥油5斤、牛乳15斤、盐10两、黄蜡烛1枝;头等第二及二等喇嘛每10名每10日给羊10只、茶10包、面20斤、酥油20两、牛乳4斤、盐3斤、灯油10钟;三等、四等人及其从役每12名,每10日给羊10只、茶10包、面20斤、酥油20两、牛乳4斤、盐3斤、灯油10钟。清政府继承明朝敕封藏传佛教组织上层僧侣名号的惯例,册封格鲁派领袖阿旺罗桑嘉措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从此,清朝中央政府册封藏传佛教格鲁派领袖成为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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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缘起及意义 
二、重要概念 
三、研究综述 
四、创新和局限 
第一章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形式 
第一节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国家政治统一原则 
二、因势利导原则 
三、循序渐进原则 
第二节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二、清代对伊斯兰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清代中国对藏传佛教立法的历史进程 
一、萌芽期:天命至顺治时期(1616—1661年) 
二、奠基期:康熙至雍正时期(1662—1735年) 
三、成熟期:乾隆至嘉庆时期(1736—1820年) 
四、完善期:道光至宣统时期(1821—1911年) 
第二节清代中国对伊斯兰教立法的历史进程 
一、平缓期:顺治至乾隆中期(1644—1780年) 
二、骤变期:乾隆朝后期至咸丰朝(1781—1861年) 
三、停滞期:咸丰朝至宣统朝(1862—1911年) 
第三章清代中国对西部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清代对藏传佛教信众聚居区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西藏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对漠南、漠北等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二节清代对伊斯兰教信众聚居区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陕甘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对回疆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四章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管理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管理的主体 
一、清代藏传佛教管理的主体 
二、清代伊斯兰教管理的主体 
第二节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管理体制的法制建构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管理体制的法制建构 
二、清代对伊斯兰教管理体制的法制建构 
第五章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行为和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行为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宗教行为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中国对西部伊斯兰教宗教行为的法律调整 
第二节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对伊斯兰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第六章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特征及现代启示 
第一节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特征 
一、以维护国家政治统一为首要原则 
二、以加强国家管理为基本思路 
三、以世俗性规范为主要内容 
四、以因势利导为主要方法 
五、具有严重的不平衡性 
第二节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现代启示 
一、宗教立法应当坚持平等原则 
二、宗教立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 
三、宗教立法应当完善宗教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 
四、宗教立法应广泛征求宗教组织的建议 
结论 
一、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以维护国家统一为目的,具有多种法律形式 
二、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因势利导的特征 
三、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加强国家管理的特征 
四、清代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具有组织化与自治性的特征 
五、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世俗性的特征 
六、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严重的不平衡性缺陷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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