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看“营改增”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在税法领域会具体体现为三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对于上述各类原则,“营改增”本应严格遵循,但在现实的制度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需高度重视并有效解决。
(一)基于法定原则的分析
从法定原则的要求看,“营改增”必须依法进行,因而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相关主体的实体权义和相关程序等亦须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在“营改增”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无专门立法,如果以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决定为依据,或者以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都还存在着依据不足、效力低下等问题,因而与法定原则的要求差距甚远。⑧
依据严格的法定原则,“营改增”之类的制度调整,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毕竟,“营改增”有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商品税征税客体的“货劳二元结构”问题,通过统一征收增值税,既有助于实现增值税征税链条的完整,从而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和国家的税收收入,又有助于防止重复征税。由于“营改增”既涉及我国的主体税种,又涉及基本的课税要素调整,直接关乎宏观经济运行和微观市场主体的利益,因而对于如此重要的、基本的涉税事项,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对“营改增”作出相应的立法。⑨
从既有的制度实践看,“营改增”涉及整体的税制体系变化、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及纳税人的权益,但其制度调整并未经由立法机关,而是政府单方作出的,这无疑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也许有人强调不同税种对“法律保留”的要求不同——如所得税等直接税更需要人民的同意,而增值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对立法层级要求并不高,但这种说法值得怀疑。尽管从立法实践上看,我国主要在所得税立法方面坚持了“法律保留”,但这并不能说明间接税就不需要贯彻法定原则。从一般原理或应然要求来看,只要是税收立法,都需要严格执行法定原则。
(二)基于公平原则的观察
我国1994年税制变革的重要指导思想或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并且,“统一税法”是“公平税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但当时的“统一税法”,主要是考虑将同税种予以统一,如将当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分别征收的几类企业所得税予以统一,对后来形成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予以统一,以及对内外有别的房产税、车船税予以统一,等等。这些税种的合并。主要强调对同类主体的同类征税客体,不应设定不同税种。“营改增”后统一征收增值税,并非同类税种的统一,因为两税的征税客体不同,一类侧重于货物,一类侧重于劳务,因此,“营改增”与既往的税种统一不同,它是优化税法体系的一种尝试。
“公平税负”是公平原则的重要要求和体现。启动“营改增”的重要动因,就是公平税负的现实迫切需要。以往的两税并行造成的税负不公是显见的,为此应关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与增值税在理论上的“中性”之间的差异,以及与此相关的税负差异;二是增值税的扣除制度与营业税的税基确定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税负差异。此外,仅在营业税领域,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也存在税负差异和税负不公。因此,改进的增值税制度主要从力求“无差异”“税收中性”的角度,来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有效发展。
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涉及公平原则的问题更多。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虽已统一,但企业的商品税税率却不尽相同,不仅不同行业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较大差别,即使是同一个企业,如果同时从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涉及混合销售或兼营等问题,则还会牵涉复杂的征管安排或税收筹划。而一旦统一征收增值税,上述许多问题就可能迎刃而解。
(三)基于效率原则的考量
“营改增”的直接目标,是通过解决营业税领域存在的重复征税、税负相对较重和税负不公问题,来促进专业分工细化和企业的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和提升企业竞争力,进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而上述目标的实现,则会提升市场主体的微观效率和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因而“营改增”在总体上是符合效率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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