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竞争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竞争法是市场监管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一个法的部门的重要性如何,决定于该法作用的大小。竞争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是因为竞争法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承认竞争法属于经济法部门的范围的学者中,一致认为竞争法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在竞争法是不是经济法的核心的问题上,看法并不一致:一是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二是认为,不宜把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核心。
在笔者看来,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讨论某一个法是不是核心,是就该法在比它高一层次的法的体系的结构中,它和与其处于同一层次的其他法的关系而言的。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中,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第一层次的经济法部门,属于市场监管法范围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是第二层次的经济法部门。如果问:竞争法是不是市场监管法的核心?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在市场监管法体系的结构中,就竞争法和与它处于同一层次的其他法的关系而言,竞争法是处于核心的地位。如果问:竞争法是不是经济法的核心?这样提出问题本身就不太合适。因为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中并不处于同一个层次,不能把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进行比较,将前者视为核心,将后者置于竞争法周围的地位。
(二)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门法属性
1.竞争法的部门法属性
关于竞争法的部门法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竞争法属于经济法部门的范围;二是认为,竞争法属于民法部门的范围;三是认为,竞争法属于商法部门的范围。
那么,对于上述观点应该如何评析呢?笔者认为,有必要指出以下三点:
第一,认为竞争法属于经济法部门的范围是正确的。因为竞争法调整的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竞争监管关系,属于市场监管法调整的市场监管关系的范围,而市场监管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因此,竞争法律规范属于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范围,市场监管法律规范属于经济法律规范的范围。所以,竞争法是市场监管法体系中的一个法的部门,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法的部门,竞争法属于经济法部门的范围。
第二,认为竞争法属于民法部门的范围不妥。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看来,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市场竞争关系或经济竞争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的范围,因此,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竞争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所以,作为竞争法律规范总称的竞争法,属于民法部门的范围。对此,必须指出,认为竞争法属于民法部门的范围这一结论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其前提即对竞争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认为竞争法属于商法部门的范围也不妥。因为商法不仅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④,而且竞争法调整的竞争监管关系也不属于有些学者所说的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范围。
2.《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门法属性
对于反垄断法,可以划分为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和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⑤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即关于反垄断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关于反垄断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就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划分为形式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实质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⑥形式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就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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