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3)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1)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2)详细规划的编制;(3)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1)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3)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4)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2.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2)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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