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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4940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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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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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含建筑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特点: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土地管理法(节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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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3)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1)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2)详细规划的编制;(3)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1)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3)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4)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2.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2)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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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经费保障】
第七条【城乡规划修改】
1.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包括哪些
第八条【城乡规划公开公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2.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第十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3.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方面的具体职权包括哪些
4.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城乡规划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职权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5.如何保证省城(域)体系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6.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
第十八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第十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村庄规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实施城乡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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