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框架体系
一、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
并购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一项并购进行审查,综合分析评估其反竞争性或违法性影响时所依据的判断标准。审查标准一般有种:一是市场支配地位标准;二是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一)市场支配地位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是指,对并购做出禁止或者不予禁止的决定,是以企业的市场份额大小以及并购是否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为主要标准,着重考查企业并购后市场集中度的变化。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蕴含着损害竞争的可能性,可能会对竞争秩序产生破坏作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具有一定的明确性,能增强企业的法律预期。市场支配地位标准也存在不足,因为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必然会实施实质性限制竞争行为,由于市场进入、买方力量、濒临破产企业、公共利益等抵消性因素的存在,并购后企业可能不会实施垄断行为。另外,有些企业并购虽未增强市场支配地位,也有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二)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是以企业并购是否产生或者可以合理预见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的后果,作为是否允许该并购的标准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滥觞于美国1914年《克莱顿法》。该法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并购其他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如果该并购造成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呈现趋同现象,基本上采用或接近“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二、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步骤及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评估一项并购是否实质性限制竞争,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对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进行分析。然后对限制竞争影响进行评估,根据产业、产品的特点,从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角度分析并购潜在的限制竞争效应。同时评估买方力量情况;分析市场进入情况,评估是否存在进入障碍,进入能否及时、充分、可能,是否能够有效抵消限制竞争效应;评估并购能否产生足够大的效率以抵消限制竞争效应;评估是否存在破产企业抗辩等其他抗辩因素。最后,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对正反两方面效应进行权衡,以判定并购是否会对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从而决定是否批准该项并购。
(一)界定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反垄断执法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第一步界定商品市场。从需求角度和供给角度考察商品的替代关系。需求弹性考察的是消费者对某产品价格变化的反应,而供给弹性考察的是生产者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对某产品价格变化的反应。第二步界定地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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