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在上述案例中,宣某作为建材公司的发起人,租房明明是为建材公司经营使用,但为何还要由宣某自己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厘清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发起人并无明确的定义,仅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中提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内容。但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解决了这个问题,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发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具有设立公司的目的;签署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同时该规定也认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发起人。
理论界认为.《公司法解释三》对发起人范围界定的一个重要突破是将发起人限定于认购出资,而不是实际出资,无论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成为发起人,承担发起人相应的责任。由此排除了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L或增资加入股东行列而成为发起人的可能。
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发起人在设立公司前后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责任。案例中宣某向梁某承担的便是对第三人的责任。
发起人在执行公司设立事务的过程中,除了与其他发起人、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外,也必然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譬如,为解决公司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需要租赁房屋、采购办公用品;在公司设立时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则同他们签订服务合同。通常情况下.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在其职权范围ra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但有些发起人可能会利用该‘‘便利’’获取非法利益,进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同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发起人并未明示合同目的或在公司成立后未及时变更合同主体,也可能导致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公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相关责任。
发起人以自身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第三人当然是以发起人的资信能力、诚信度等因素为考量依据进而与发起人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合同的主体既不是设立中的公司,也不是成立后的公司,发起人作为该合同相对人应该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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