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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守住你的财富:律师写给企业家的39个法律忠告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5633
  • 作      者:
    蒋力飞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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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作者将其多年执业心得、累积的办案技巧毫无保留地倾囊书中,以期帮助企业家破解财富传承中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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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力飞,执业律师,专注于商务及刑事法律服务。擅长为企业家客户的危机处理、财富安全、财富传承,提供全方位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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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载,随着成功创业的第一代企业家相继隐退交权,财富传承渐入高峰期。如何守住艰辛创业所积累的财富,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成为困扰着第一代企业家们的难题。相比创造财富,守住财富更是一门耐人寻味、富有技术性和哲理性的学问。本书以企业治理为切入点,通过大量真实案例,不仅揭示了在企业创设期、成长期、衰退期中普遍存在的误区和盲点,更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警示风险,化解危机,从法律的视角为企业家及其继承者们指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财富传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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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律师点评
  在上述案例中,宣某作为建材公司的发起人,租房明明是为建材公司经营使用,但为何还要由宣某自己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厘清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发起人并无明确的定义,仅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中提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内容。但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解决了这个问题,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发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具有设立公司的目的;签署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同时该规定也认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发起人。
  理论界认为.《公司法解释三》对发起人范围界定的一个重要突破是将发起人限定于认购出资,而不是实际出资,无论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成为发起人,承担发起人相应的责任。由此排除了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L或增资加入股东行列而成为发起人的可能。
  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发起人在设立公司前后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责任。案例中宣某向梁某承担的便是对第三人的责任。
  发起人在执行公司设立事务的过程中,除了与其他发起人、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外,也必然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譬如,为解决公司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需要租赁房屋、采购办公用品;在公司设立时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则同他们签订服务合同。通常情况下.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在其职权范围ra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但有些发起人可能会利用该‘‘便利’’获取非法利益,进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同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发起人并未明示合同目的或在公司成立后未及时变更合同主体,也可能导致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公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相关责任。
  发起人以自身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第三人当然是以发起人的资信能力、诚信度等因素为考量依据进而与发起人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合同的主体既不是设立中的公司,也不是成立后的公司,发起人作为该合同相对人应该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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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章程“陷阱”——规则之博弈
法律忠告1公司章程形同虚设,大股东自食苦果
法律忠告2公司“宪法”制定的秘密

第二章 经营场所之抉择
法律忠告3公司煞费苦心选址为哪般
法律忠告4谁该为公司经营场地买单
法律忠告5企业在征收(拆迁)中的博弈
法律忠告6公司经营场所的租赁须知

第三章 注册资本之隐患
法律忠告7瞒天过海虚报注册资本,却难逃法网恢恢
法律忠告8股东借助第三方垫资进行出资有风险吗
法律忠告9股东出资暗度陈仓,隐患重重
法律忠告10皮包公司还敢买吗
法律忠告11受让分期缴纳出资公司股权的风险

第四章 出资方式之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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