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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热点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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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5372
  • 作      者:
    张继红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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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继红,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银行法、票据法、金融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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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热点法律问题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为指导,对我国现阶段如何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本章内容在综合多家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界定,即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从金融消费存在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金融交易的高风险性等方面论证对金融消费者施以特殊保护的必要性。从实证角度分析我国目前金融领域存在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情形,以此为研究基础深入探讨适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框架。最后,从金融秩序稳定、实现金融正义、提高金融效率角度深入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
  第二章,域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改革动向。本章介绍美国、英国、欧盟和国际组织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最新动态,总结带有规律性的某些共性以及造成不同国家和地区消费者保护立法模式差异的根本性原因,以此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第三章,金融机构的主要义务。本章概括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框架,应以安全保障权为基础,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为核心,教育、求偿权为权利实现之保障。同时,分别论述了金融机构对知情权的保护义务、金融信息的保护义务、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义务及教育权的保护义务等具体内容,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保护。一方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作用;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出发,突出加重金融机构股东、董事的责任,以此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及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现有机制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并提出构建我国多元化、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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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具体而言,在金融活动的准人环节,监管当局应当丰富金融机构的类型,鼓励和培育各类金融机构如民间金融、小微金融、农村金融等,适当降低上述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资本充足率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标准,更多采用非审慎监管措施,使之更适合多层次、分区域、差异化的金融需求。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商品,并根据金融商品的风险进行科学分类,针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消费者设计并提供不同风险类型的金融商品或服务,从而使得合适的金融商品或服务能够惠及更多的金融消费者。再者,加强消费者金融教育,提高其金融知识和维权意识,具备一定金融商品理解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以便其更深度地参与金融服务活动。
  在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虽然从表面上看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交易的复杂和高风险性等,使得消费者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此时固守契约自由法则势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挫伤其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积极性,故此必须从法律角度进行适度干预,加重金融机构一方的义务,诸如适当性规则、冷静期规则、金融信息的保密义务、强制性披露义务等,同时强化消费者一方的权利,如资产的安全权、知情权、金融隐私权、公平交易权、金融教育权、救济权等,尽可能将消费者利益纳入金融交易的重要考量因素中,以矫正双方的法律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从而真正实现实质公平。
  在法律适用环节,公平价值要求法院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的处理除了要遵循一般性规则外,还应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保险领域“合理期待原则”的出现,就是法官实现实质正义的最集中的体现。当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与投保人的合理善意期待之间存在冲突时,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不严格拘束于条文规则及契约,而是优先满足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倾向性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当然,这里还存在适度保护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别一概地偏重保护,又会导致矫枉过正。换言之,监管过度保护一方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行为的逆向选择问题,很有可能会使那些严重缺少金融知识的消费者受到不当激励,从而低估甚至忽视金融商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消费者过度依赖监管当局的监管,相应地会放松对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及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考察及评判,这将大大削弱针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市场约束力量,促使一些资质较差的金融机构更加冒险经营。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构建,应当以培育理性消费者为目标,而不是充当永远的保护伞。2009年4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第六届社区事务研究会议上指出,监管者所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在提高消费者保护标准的同时鼓励金融创新。一方面消费者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只有懂得提问的消费者才有能力找到更适合自己的金融商品及服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须对其产品及服务的核心信息作明确、清晰的披露。换言之,法律运用干预之手所能矫正的也只是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能力上的弱势,保障消费者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金融交易,并不保证交易结果一定有利于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本身已经在经济财富、专业水准和知识经验等方面具备与金融机构相当的抗衡能力,法律再给予其倾向性保护显然有违公平之初衷。因此,金融消费者需要进一步细分,按照其知识、经验及能力构建不同的保护标准,才能真正行保护之实,彰显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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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的涵义
第二节 我国金融消费领域存在的侵害行为
第三节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价值分析

第二章 域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改革动向
第一节 美国
第二节 英国
第三节 欧盟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基本趋势

第三章 金融机构的主要义务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概述
第二节 对知情权的保护义务
第三节 对金融信息的保护义务
第四节 对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义务
第五节 对金融教育权的保护义务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保护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的加重责任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及管理层的加重责任

第五章 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
第二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比较
第三节 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参考资料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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