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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与完善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2648037
  • 作      者:
    吴晓灵主编
  • 出 版 社 :
    上海三联书店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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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投资基金法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与完善》内容在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的课题研究基础上编写而成。内容包括完善投资基金法的指导思想、我国投资基金与基金法发展史、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探讨等。《投资基金法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与完善》可以为我国立法机关的投资基金立法和有关监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对于我国基金业依法运作与健康发展也具有实践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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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各项改革的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市场功能日益增强,资金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展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投资基金作为资本结合产业的重要形式,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它的发展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利于推进产业重组和经济结构调整,它将是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投资基金法是促进和保障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急速发展的基金市场实践,急迫需要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完善。
  一、基金、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辞海》的定义是:“国民经济中有特定用途的物资和资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它是按国家、企业和居民的特定需要有计划地建立起来的”。我国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对基金作出定义,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基金是一种资金集合运用的组织形式或者是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投资工具,基金必须用于既定的用途。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社会上的各类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交给专业机构管理,以获取投资收益。其中有三个要点,第一它是资金或其他特定资产的集合,第二它是专业管理,第三它是投资。
  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基金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益基金(慈善基金),即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向自愿者募集资金用于某类公益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第二类是专项基金(政府基金),即用行政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集中投资于某一行业或某个地区等项目,是一种专款专用的财政工具。这类基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主要体现政府产业发展意图,如铁路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等;一种是对特定社会行为进行资助或补偿,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第三类是投资基金,即用市场化的方式筹集资金,并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获取收益,是一种资金集合投资的金融工具。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社会上的各类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交给专业机构管理,以获取投资收益。市场化的投资基金的投资是分散的、多元化的,这样才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
  投资基金按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公募投资基金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私募投资基金则主要向一定数量以下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美国、欧盟、日本等均对私募发行对象与发行条件有所规定。如美国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规范主要是对投资者资格和投资者人数的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人及配偶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自然人;个人近两年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者包括配偶在内收入高于30万美元,并预期本年度达同样水平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则主要包括依法注册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经纪商、投资公司等,这些机构往往资金实力雄厚,是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方向又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进行已上市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外汇等证券市场投资,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又有对冲基金等分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交易股权,作用在于培育企业的成长。按照基金所投企业的成长阶段不同又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夹层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融资,并通过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结构重整和生产要素整合,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也能发展出大批优质上市公司资源。国内又有人将投资于技术和营利模式都比较成熟的企业成长期的基金称为产业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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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完善投资基金法的指导思想
一、基金、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
二、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三、完善我国投资基金立法的意义
四、投资基金法修订的若干指导思想

第二章 投资基金的法理基础
一、投资基金概念的法律界定
二、投资基金的信托性质探究
三、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思考

第三章 我国投资基金与基金法发展史
一、投资基金演变小考
二、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基金的发展
四、我国基金市场现状分析
五、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历程

第四章 投资基金的立法
一、机遇与挑战并存——金融海啸背景下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完善的迫切性
二、统一与分立之争——我国投资基金立法模式的争论与解析
三、统一与协调的均衡——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第五章 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一、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二、我国基金组织模式概述
三、契约(信托)模式基金
四、有限合伙制基金
五、公司制基金

第六章 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探讨
一、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之基本分析
二、国外公司型基金发展及制度考察
三、从我国契约型基金的主要问题看公司型基金引入的意义
四、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的主要法律障碍及解决路径

第七章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核准制还是备案制
二、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准则主义或核准主义

第八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的性质与组织形式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与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

第九章 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一、基金托管人制度概述——“托管”和“托管人”的概念辨析
二、基金托管人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
三、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资格和独立性要求
五、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运行情况及其完善
六、私募基金与基金托管人制度

第十章 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一、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意义
二、美、欧、英、日对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规定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设想

第十一章 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
一、私募基金概述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分析
三、合伙制私募基金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四、私募基金的立法问题探讨
五、私募基金基本制度设想

第十二章 投资基金法与规范理财产品
一、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二、金融机构各类理财产品监管架构的分析
三、金融机构各类理财产品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四、完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监管架构的建议

第十三章 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公募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三、私募基金信息报告问题研究

第十四章 投资基金的监管
一、基金监管的法经济学分析
二、基金产品的风险及其控制
三、投资基金运作监管
四、基金自律组织

第十五章 从投资基金看信托法的修改
一、信托财产权不是“委托”是“转移”
二、信托法调整范围应包括信托业法
三、关于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四、对共同受托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处理的规定应明确
五、信托监察人制度的适用应不限于公益信托
六、关于受益人或受益权的变更
七、关于信托终止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第*章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学者建议稿)
附录2 “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学者建议稿)”的说明
附录3 中国投资基金发展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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