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Determination of Subjects that Shall BearCivil Liabihties)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侵害消费者权益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下:
(1)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经营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展销会的举办者、租赁柜台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由从事虚假广告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