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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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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9465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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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注释法典(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典(第二版)》特色:
  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内容全面:
  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全面反映近年来国家人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
  案例指导:
  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助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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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十一条【安全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注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而且这种危险程度的增加的情形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料到的。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如,则视为是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二是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三是保险标的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不管由哪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在知悉后,都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具体时间、方式和范围可以由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费退还】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的确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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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1992.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11.2.25)
行政法规及文件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6.15)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6.30)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6.22)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0.11.25)
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6.15)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5.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1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3.24)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11.2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2002.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内江公司保险合同赔付纠纷合同是否成立等请示一案的答复(2003.7.10)
指导案例
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机构管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5.30)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12.3)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6.7.1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9.25)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5.4)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4.9)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7.31)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
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6.21)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7.15)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1.8)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8.26)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2002.9.17)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5.21)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2012.7.25)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5.10)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4.6)
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14)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8.11.14)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12.30)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的通知(2013.7.30)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6.3)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5.2)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4.17)
……
三、财产保险
四、人身保险
五、保险资金运用
六、财会
七、保险统计
八、中介
九、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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