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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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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9458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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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注释法典(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第二版)》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全面反映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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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三)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贷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一)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余类推。
  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二)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3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扣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三)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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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12.28)

二、银行
(一)中央银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12.2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2011.1.8)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2005.12.30)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5.26)
(二)商业银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12.2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11.11)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11.24)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9.12)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7.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6.7)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8.30)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12.6)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1.6.1)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1.13)
(三)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政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部门规章及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1.23)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11.14)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3.8)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4.11)
(四)货币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2.3)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1.8)
中华入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8.5)
部门规章及文件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11.15)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4.10)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1999.3.2)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4.9)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6.20)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2004.10.29)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12.25)
(五)银行业务
行政法规
储蓄管理条例(2011.1.8)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3.20)
部门规章及文件
贷款通则(1996.6.28)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2.4.2)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08.1.18)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7.23)
……
三、证券
四、期货
五、保险
六、票据
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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