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章 导 论
1.1 航空法及航空法学的概念
1.1.1 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学是以航空法为研究对象的,因此,研究航空法学,首先要给航空法下一个
定义。从“航空法”这个词的表面意思来看,航空法是指调整研究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所以,给航空法下一个定义,首先要分析航空活动及其要素,进而以此为基础,
界定航空法的概念。
1. 航空活动及要素
什么是航空活动?不同学科的界定有所差异。从自然科学角度来看,航空活动是
指航空器在大气层间的飞行活动;从社会科学角度来看,航空活动是指航空器在空气
空间运行的活动。可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认为,航空活动是航空器的飞行活动;
但对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二者的认定有所差异,前者认为是在大气层间,后者认为
是在空气空间,实质上涉及对“天”和“空”边界的不同认识。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
一般将大气层以下围绕地球的空间称为“空”,将大气层以外的空间称为“天”;而在
社会科学领域,一般认为,外层空间的最低界限应以人造地球卫星轨道离地面最低高
度为界,下面的空间称为“空”,也称为“内层空间”,上面的空间称为“天”,也称
为“外层空间”。
从严格的科学观点来说,随着人类航空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进步,内层空间(空)和外
层空间(天)的边界是不断变动的。因此,在2003 年6 月11日到20 日,联合国和平利用
外层空间委员会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四十六届会议上,将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列入讨论
的议题,但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至今,内层空间到何种高度为止,外层空间从何处开
始的基本问题,仍无定论。在短时期内,这个问题对规范航空活动和航天活动的法律实
施与发展并未构成大的障碍,并且随着人类航空科技进步,二者的边界也有不断融合的
趋势。所以,国际上并不急于作出定论。据此,本书认为,从社会科学角度来说,航空
活动是指航空器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
一般认为,要进行航空活动,应具备四个基本要素:首先,要有场所,即空气空间,
也称空域。其次,要有适航的航空器。再次,要有合格的航空人员。最后,要有相关地
面设施予以保障①。
① 刘伟民. 航空法教程.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
2. 中外学者对航空法的定义
在理论上解决了航空活动及其要素后,对航空法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也是非常困难
的事情。因此,自航空法出现后,发展至今,虽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但对于什么
叫航空法,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权威定义。但在实践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对航空法进行
定义,应包括航空活动的基本要素,确定航空法的调整范围和界限,彰显航空法的性质
和特征。国内外学者都从这个角度对航空法进行定义。
(1)国外学者关于航空法的代表性定义
国外学者关于航空法的代表性定义主要有:维斯舍尔认为,航空法是管理空域及其
利用规则的总和①。科库兹认为,航空法是调整因利用空气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
则的综合。安伯罗西尼认为,航空法是研究空中航行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和确定其实施法
律调整的法律分支②。勒·果夫认为,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
输,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所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①。
阿根廷著名航空法学者文斯卡拉达则认为,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
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③。荷兰航空法专
家迪德里克斯·弗斯霍尔把航空法定义为: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公众和世界
各国从中受益的一套规则④。
(2)我国学者关于航空法的代表性定义
我国学者关于航空法的代表性定义主要有:徐振翼教授认为,航空法是一个国家维
护其领空主权,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空域,管理空中航行,保障飞行安全,促进航空活动
得到经济地和有秩序地发展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⑤。赵维田教授认为,航空法是一套调
整人类航空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⑥。刘伟民教授认为,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
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⑦。
(3)简要评析
从国内外学者对航空法的定义来看,他们都力图准确界定航空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航空活动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太广,通过一个定义将航空法的
调整对象和范围进行囊括,明晰其界限有一定难度。因此,有些学者回避给航空法下一
个综合性的定义,而只谈“航空法的性质”,如彼得·马丁所著的《肖克罗斯和博蒙特航
空法》⑧。因此,到目前为止,航空法还缺少一个权威定义。
① 刘伟民. 航空法教程.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
② 刘伟民. 航空法教程.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
③ 赵维田. 国际航空法.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
④ 迪德里克斯·弗斯霍尔. 航空法简介. 赵维田译. 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1.
⑤ 徐振翼. 关于航空法的几个主要问题. 上海科学院学术季刊,1982,(2):76.
⑥ 赵维田. 国际航空法.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
⑦ 刘伟民. 航空法教程.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
⑧ 彼得·马丁. 肖克罗斯和博蒙特航空法. 徐克继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10.
3. 本书关于航空法的定义及依据
本书认为,航空活动有国际和国内之分,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且分属于不
同的法律体系。因此,在航空法的定义中既要包括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和特征,还
要包括航空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单靠一个定义难以涵盖上述内容。从中外学者关
于航空法的定义来看,有的是以国内法为视角,有的是以国际法为视角。这也说明航空
法有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之分。故本书认为,航空法是规范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其中,国内航空法是指由一国制定的,规定领空
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航空法是指以跨国的航空
运输为规范对象的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之间所形成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的总体。
之所以这样对航空法进行定义,是因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
法律体系,国际航空法无论是总体还是部分,它本身都不能成为国内航空法的一部分。
国内航空法也不是国际航空法的附属物。国内航空法没有权力变更或创立国际航空法的
规则,国际航空法也没有权力变更或者创立国内航空法的规则。国内航空法只有将国际
航空法中所形成的程序或者规则包括成文的或习惯的,经过转化后才能在国内具有效力。
同时,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还存在着如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航空法的主体主要围绕航空运输法律关系
所形成的诸多主体,包括国家、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制造业、机场、空中交通服务相
关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而国际航空法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
织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国内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法主体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而国际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
航空运输关系。
第二,二者的渊源不同。国内航空法的渊源是本国有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基本主体的国际法主
体之间所制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第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内航空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在主权国家所管辖的
领土之内,国际航空法主要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除了一些国际法的基本原
则和国际习惯法以外,主要表现为国家间制定的国际航空条约在各缔约国之间进行
适用。
第四,二者对航空违法行为执行力的强弱不同。违反了国内航空法,由主权国家通
过国内相关机关进行强制制裁;而违反了国际航空法,则缺乏强制机关进行强制制裁。
因此,相对于国内航空法而言,国际航空法执行力较弱,主要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正因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
所以,本书进行分别定义是可取的。
1.1.2 航空法学的概念
法学,又称法理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因此,航空法学是研究航空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
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
航空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航空法,包括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主要从航空法
的形式角度、体系角度、时间和空间角度,对动态和静态、具体和抽象、生效和实效的
各种航空法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研究。
航空法学还要研究各种航空法的现象。这些现象包括:航空立法、航空司法、航空
守法、航空法律监督;航空法的历史发展、航空法的继承、航空法制现代化;航空法律
秩序、航空法的价值、航空法的发展规律等。
另外,航空法学还要研究与航空法相关的问题,如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对航
空法的影响等。
1.1.3 航空法与航空法学的关系
航空法和航空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航空法学是以航空法这一特定的社
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科学;航空法的发展,必然会促进航空法学的不断
繁荣和发展,而航空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又会促进航空法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
督工作。因此,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
但二者又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即航空法是具体规范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航空法学是以航空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它们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具有明显的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航空法学研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旨在揭示航空法的现象矛盾运动及其外在
形式的客观规律性。航空法是一部部门法,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存的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
会关系,具有主观性,是一种意志关系。而航空法学则是揭示航空法的普遍运动规律的
主要途径。
第二,航空法学研究对象具有宏观性,它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
以航空法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构成航空法学研究对象的航
空法问题,是那些能够反映航空法领域普遍规律的宏观性的重大问题,这些重大的
宏观性问题处于航空法学的核心范围。第一个问题是航空法的本体和价值。它源自
于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航空活动目前处于一个被规则和原则所统摄的有机社会
秩序之中,然而决定这些规则和原则的社会关系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对航空法存
在的根源进行追问。第二个问题是航空法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既然航空法有其存
在的必然性和正当性,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作为航空关系调节器的法律调整机
制的一般功能特点。第三个问题和第四个问题围绕着航空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而
展开。前者与航空法创制的机理有关,力图分析航空立法过程的矛盾关系及其物化
形态,后者则与航空法的实现密切相连,借以考察书面上的航空法到行动中的航空
法的转变过程中法律生活的复杂关系,以及航空法经历的演化成长过程及其在当代
的发展。第五个问题主要研究层面是航空法的历史逻辑现象。第六个问题则是对于
航空法现代化的关注和思考。
第三,航空法学研究对象具有基础性。如前所述,既然航空法学的基本任务在于揭示航空法领域的普遍性规律,研究航空法的宏观性问题,那么就必须形成科学的概念和
范畴,建立起严整的航空法学理论体系。因此,航空法学的一项重要的使命在于探求其
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形成一个具有严格逻辑联系的航空法学理论体
系。航空法学要研究反映航空法运动过程的基本概念、范畴之间的有机网络的形成和发
展过程。这是航空法学成为一门科学的基本标志,也是航空法学与航空法相区别的一项
基础性工作。
1.2 航空法与相近法律之间的关系
研究航空法学,首先要区分航空法与其他相近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区分航空法与
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以及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1.2.1 航空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在传统理论中,人们普遍认为,航空法是国际法新兴的分支学科之一。不可否认,
航空法和国际法之间存在并集的情况,但二者仍然存在区别。
第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航空法既具有国际法性质,也具有国内法性质;而国
际法没有这一双重属性。
第二,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之间进行航空活动时
所产生的国际关系,也包括国家内的航空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航空活动时所产生的国内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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