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红十字会宪章》第九章规定:“协会的捐赠基金由理事会选举出的管理委员会保存和投资。协会制定政策和规定来决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责任以及花销。”美国红十字会则对投资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管理委员会,其由红十字会选举产生并受到红十字会政策和规定的约束。
(三)英国
《英国红十字会皇家特许状》第5条第4款“申请和接收所有性质的捐赠、捐款、拨款和礼物,无论其为无条件的还是有条件的。在遵守红十字会运动原则、政策和规则的前提下,以合法的手段获取财物”,第6款“为了实现目的,可以获得世界范围内任何地方的利益,无论该利益为动产或不动产,服从一切关于买卖、租赁、抵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在说明原因的前提下建设、提供、保持、维修和变换任何房屋、工厂、轮船、商铺、工场和其他财产”,第7款“若符合信托的要素或者目的符合特别信托的要求,则可以获得任何不动产和动产信托,但是上述信托财产应当与红十字会的其他财产和资金相互分开”明确红十字会为实现宗旨,其财产来源包括各种捐赠、动产或不动产。同时规定在符合信托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动产或不动产信托,但这种信托财产应当与其他资金相区分。
关于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督机制,《英国红十字会皇家特许状》第9条规定:“理事会应当委托根据公司法令有权审计有限公司的审计员审计红十字会的账目。”
关于红十字会资金的投资,《英国红十字会皇家特许状》附则一第5条规定:“理事会可以使用红十字会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不动产,但是投资应当听取合理的建议,并充分考虑合适性,满足多样性需求。”英国红十字会法将投资对象限定于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同时要求投资应当满足合适性、多样性。同时《英国红十字会皇家特许状》附则一第6条对投资管理的授权委托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财务专家的条件、酬劳、权限及红会对投资的管理和控制。附则一第7条规定在不违背当地法律的前提下,理事会可以将红十字会的投资或者其他财产置于被任命者名下,或者作为红十字会保管受托人或者被任命者,在受托人控制范围内向充当保管受托人或者任命者的法人实体支付受托人合理的酬劳,可以根据财务专家的工作支付其合理的费用。
在红十字会财产使用的禁止性规定方面,《英国红十字会皇家特许状》第6条规定:“红十字会的收入和财产只能用于实现目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以红利、奖金或其他形式向其会员或者受托人分配或转移;被委派到红十字会办事处的受托人不得领取薪金、费用,不得收受任何酬劳、财物。”严禁将红十字会的收入和财产对其会员或者受托人进行分配或转移,但同时对这种禁止做出了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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