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司法解释全集.2014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6647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编辑推荐
  

  本书全面,收录“高法公报”公布的全部“法释”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同理,对“高检公报”公布的“高检发释字”司法解释,也全部进行了收录。除此之外,没有采用“法释”、“高检发释字”文号的其他重要司法解释、重要司法文件,也都全面涵盖。
  本书经过多次审读、校对,全力确保收录的司法解释文本与公报一致,便于读者放心采用。
  本书方便,对所有司法解释均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别予以编排,以便读者有针对性地查询。同时附录中将司法解释按年代和文号顺序排列,可便于读者根据司法解释文号直接查询。

展开
内容介绍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在1997年以前,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数量庞多、文号复杂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6年12月9日施行,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统一采用“法释”文号,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则采用“高检发释字”等文号。上述司法解释文本出现不一致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公布的文本为准。〖ZZ(B8001〗本书即收录了“高法公报”公布的全部“法释”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同理,对“高检公报”公布的“高检发释字”司法解释,本书也全部进行了收录。除确保司法解释文本与公报一致外,我们还对其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别予以编排,以便于读者有针对性地查询。而对于1997年以前的司法解释,由于已经废止和失效的较多,且文号较为混乱,故本书没有全部收录,而是选取那些现在仍然适用的重要文件予以收录。
  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3)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本书在同类别司法解释的编排上即参照但不拘泥于上述标准,基本上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为序,同一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则以时间为序。考虑到本书篇幅有限,为最大限度收录与司法审判实践相关的重要司法文件,将“决定”放到随书附赠的光盘中,书中不再收录。
展开
精彩书摘
  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生效裁判后再行审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极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l丁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七、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对于受让人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通过再次转让而取得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转让人与后手受让人之间的系列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为限。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中出现单笔或者数笔债权无效情形、或者单笔或数笔不良债权的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受让人请求认定合同全部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资产包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请求认定已履行或已清结部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尚未履行或尚未清结部分无效,并判令受让人将尚未履行部分或尚未清结部分返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向受让人返还相应价金。
  ……
展开
目录
一、民事篇
(一)综合
(二)婚姻家庭
1.婚姻
2.继承
(三)合同
(四)担保
(五)银行、票据
(六)房地产
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
2.物业管理
(七)公司、企业
1.公司、企业
2.法人的民事责任
3.破产
4.改制
(八)证券、期货
(九)保险
(十)知识产权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植物新品种权
(十一)侵权损害赔偿
(十二)劳动、人事
(十三)海事、海商
(十四)涉外、涉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十五)其他

二、民事诉讼篇
(一)综合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
(八)诉讼费用
(九)立案
(十)一审、二审程序
(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1.法院再审
2.检察院抗诉
(十二)执行程序
1.综合
2.执行措施
3.委托执行、协助执行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四)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1.裁判认可与执行
2.文书送达
(十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十六)民事争议解决的其他途径
1.民商事仲裁
2.劳动人事仲裁
3.人民调解

三、行政诉讼篇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证据
(五)撤诉
(六)审理行政案件法律适用
(七)执行

四、国家赔偿篇
(一)综合
(二)行政赔偿
(三)司法赔偿

五、刑事篇
(一)刑法效力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罪名
(六)追诉标准
(七)危害国家安全罪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
(九)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一)侵犯财产罪
(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十三)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四)贪污贿赂罪
(十五)渎职罪
(十六)军人违反职责罪

六、刑事诉讼篇
(一)综合
(二)管辖
(三)辩护、代理
(四)证据
(五)强制措施
(六)附带民事诉讼
(七)立案
(八)侦查
(九)提起公诉
(十)一审、二审程序
(十一)死刑复核程序
(十二)审判监督程序
(十三)执行
(十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
七、司法制度篇
(一)审判组织
(二)审判业务
(三)司法鉴定
(四)司法解释工作
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