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在1997年以前,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数量庞多、文号复杂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6年12月9日施行,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统一采用“法释”文号,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则采用“高检发释字”等文号。上述司法解释文本出现不一致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公布的文本为准。〖ZZ(B8001〗本书即收录了“高法公报”公布的全部“法释”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同理,对“高检公报”公布的“高检发释字”司法解释,本书也全部进行了收录。除确保司法解释文本与公报一致外,我们还对其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别予以编排,以便于读者有针对性地查询。而对于1997年以前的司法解释,由于已经废止和失效的较多,且文号较为混乱,故本书没有全部收录,而是选取那些现在仍然适用的重要文件予以收录。
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3)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本书在同类别司法解释的编排上即参照但不拘泥于上述标准,基本上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为序,同一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则以时间为序。考虑到本书篇幅有限,为最大限度收录与司法审判实践相关的重要司法文件,将“决定”放到随书附赠的光盘中,书中不再收录。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