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学科视角下城市交通安全相关规则及理论研究:从通行规则到事故损害赔偿》: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现在统一改为“让右侧来车先行”。显然这是一个进步,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驾驶人已经很难区分所有的支路和干路了,有些即使交警也未必能通过肉以区分。但是封闭的高速路、快速路和其他道路是很容易区分的,为了确保快速路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其城市主动脉、跨区域快速运输的功能,在道路交通通行规则上有必要明确快速路的“严进宽出”。除了公路、城市道路这些基础设施之外,类似环岛这类交通设施,要提高其效率,就应当实行“进让出”,否则环岛就会成为“死岛”。很多时候,挖掘路口空间资源,畅通路口,是提高路网利用效率的关键。因此,明确本方向直行红灯时可以掉头或在到达路口之前开辟掉头车道将有利于路口的交通疏导。
二是有利于提高车流人流通行效率。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与提高车流通行效率有所不同,前者是“车多且车快”,后者是“车快且车多”;前者注重宏观层面,后者更为具体而微。据此,低速让高速,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的规定自然有了除“历史”“舶来”以外的道理。
在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一律“让右侧来车先行”,并不符合效率原则,原因是我们没有明确定义路口。比如主干路与场院出口的交叉口,如果主干路上行驶的车也需要让行这些出口的车显然影响多数车的通行效率。中国台湾地区的通行规则对此有如下规定:“行至无号志或号志故障而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之交叉路口,支线道车应暂停让干线道车先行。未设标志、标线或号志划分干、支线道者,少线道车应暂停让多线道车先行;车道数相同时,转弯车应暂停让直行车先行;同为直行车或转弯车者,左方车应暂停让右方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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