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前因素
罪前因素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人性格和犯罪原因。首先,从平时表现来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犯罪人在犯罪前的表现对于其再犯可能的预测有一定帮助。犯罪前的表现按照好坏程度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表现良好,如一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乐于助人等。犯罪前表现良好的犯罪人一般再犯可能性小。二是表现一般,如一般能遵守纪律,既不曾受到他人非议,也不曾受到他人赞扬等。犯罪前表现一般的,其再犯可能性一般大于表现良好的。三是表现不好,如经常违纪违法,受到过行政处分,甚至被迫究过刑事责任,有犯罪前科等。犯罪前表现不好的,其再犯可能性又大于表现一般的。
其次,从犯罪人性格来看,犯罪人性格固执、偏激,人格不正常乃至于变态,往往表现出对犯罪的执着与对刑罚的藐视,具有这种性格的犯罪人,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反之,犯罪人不存在性格缺陷,其人身危险性较小。①边沁认为,下列特征可以说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一是欺压弱者;二是加剧痛苦;三是蔑上;四是无缘由的残酷;五是预谋;六是共谋;七是谎言和对信任的损害。②边沁提出的上述七个方面,对于判断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最后,从犯罪原因来看,“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犯罪总是有原因的。对犯罪人犯罪原因的分析,也有助于预测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大小。比如,犯罪人因为生活所迫而犯罪、受被害人挑衅而犯罪、基于义愤而犯罪等,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其并无强烈的反社会性,其再犯可能性较小。而犯罪人贪图享受而犯罪、基于对社会的不满而犯罪等,则表明其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其再犯可能性较大。
2.罪中因素
罪中因素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情节,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最为直接、最为明显的表征,因而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最主要依据。罪中因素主要有犯罪性质、犯罪的罪过心理、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地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自动放弃犯罪、被迫参加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等。这些情节既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同时也是预测犯罪人再犯可能性大小的主客观依据。比如,若犯罪人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犯罪动机卑鄙,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对象不特定,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等,则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大;如果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被迫参加犯罪、过失犯罪、轻微犯罪等,则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3.罪后因素
罪后因素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集中体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变动情况,它可能继续向上发展而趋于增大,也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趋于消减。罪后因素对于预测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大小具有重要意义。罪后因素按照犯罪人态度的好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罪后表现恶劣,如罪后潜逃、抗拒抓捕、拒不认罪、杀人灭口、罪后再犯罪等,这种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大;二是罪后表现良好,如自首、坦白交代罪行、积极退赃、积极减少犯罪损害、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等,这些均是认罪悔罪的表现。这种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人犯罪后的同类行为在不同的案件中仍然存在差异。比如,同为自首的犯罪人,自首的原因、方式、时间、程度等方面的不同仍然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差异,因而在评估时应该考虑这些情形,不能对不同情形等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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