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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解与配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5466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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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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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特色: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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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四)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六)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人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十七)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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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1.除公安机关消防管理机构,还有哪些机构也是法律
法规确定的消防管理机构
2.如何理解本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消防规划】
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3.消防设计文件如何进行备案
4.消防设计文件如何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5.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些
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6.防火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7.哪些场所和部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8.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9.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
……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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