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出版社与吴元京所签订吴湖帆作品许可使用的版权协议,因授权人不适格,依法应认定无效。对此,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审查存在重大疏漏,负有主要责任。
其次,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出版社未获得有效授权,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出版社提供文化部出版局《美术出版物的稿酬施行办法》以证明稿酬标准,但该施行办法颁布于1985年,国家版权局在1990年即已下发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且该标准仅为参考指导稿酬标准,非强制性标准,现行版权许可均应以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协商来确定。故本案侵权损害赔偿中,法院认为应根据查明侵权行为因由、方式、范围,侵权刊物码洋,参考当前书画作品版权许可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原告方为制止侵权费用支出,综合予以酌定。
再次,关于赔礼道歉诉讼主张,该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系针对著作权人身权利受侵害后对作者本人的弥补。而本案中作品作者吴湖帆已过世,其子女对吴湖帆作品之人身权利仅为维护责任,且本案中并不存在直接侵害著作权人身权利的行为内容。因此,在本案出版社侵权责任承担中,不再适用赔礼道歉。
最后,至于新华书店责任,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能证明其所发行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华书店举证了其图书发行来源渠道及过程,依法不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吴湖帆书画集》(ISBN7-80635-799-8);二、出版社赔偿吴思欧、吴小威、吴小纯、吴小通、吴小进、许厚娟、吴元方、吴元京、吴元文、程仁人民币50000元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吴思欧、吴小威、吴小纯、吴小通、吴小进、许厚娟、吴元方、吴元京、吴元文、程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书画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令由沃力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1.关于上诉人出版《吴湖帆书画集》有无得到吴述欧先生的同意。根据上诉人一审向法庭出示的吴述欧先生亲笔签署的证明材料,应当认定上诉人出版《吴湖帆书画集》得到了吴述欧先生的同意,而且还得到了吴述欧先生的大力协助,否则该书不可能出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出版该书只得到吴元京的授权,而没有得到吴湖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授权是错误的。2.关于吴元京于2000年11月与上诉人签订《协议书》时的身份。根据《协议书》的记载,吴元京是作为吴湖帆的家属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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